近日,陕西安康一对残疾人领结婚证遭拒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此前,安康市汉滨区民政局回应称,两人都属于智力残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方无法表明结婚意愿。不管残疾是先天还是后天造成,不能表达结婚意愿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同日安康市及汉滨区残联相关负责人也强调:“我们要关注的,不是女方是否为残疾人,而是当事人是否有结婚意愿”。
据新京报报道,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最新回应称,将持续关注此事,如女方表达意愿仍可领证。
“看似无情却有情”,如果要用一句话来形容当地民政部门在此事上的表现,那这句恰如其分。
在这起颇具“争议”的事件上,当事人并不是肢体方面残疾,而是精神残疾,连是否愿意与对方结婚都不能表达,如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必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以及禁止包办婚姻……
虽然说,《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都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相关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同意——但这无法适用于结婚行为。
结婚“两情相悦”的本质决定了,是否喜欢对方以及是否愿意与其结婚,只能由本人表达,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是无法代为表达的。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一些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本就不懂结婚的意思,无法形成愿意与对方结婚、相互尽夫妻权利与义务的意识,所以任何代替其表达意愿的监护人,都不能表明这是其本人的意愿,那还可能涉嫌包办婚姻,使得婚姻自由原则失去意义。
可以说,当地民政局做出“不予登记”决定并非不负责任,恰恰相反,这体现的是负责任姿态。事实上,为了避免“该登记不登记”的情况,涉事民政局工作人员提供了堪称“教科书式”的婚姻登记服务:他们除了在窗口给出答复外,还上门进行了问询——从民政局工作人员公布的走访调查视频可知,工作人员虽然多次询问,但女方未说一句话,无肢体示意性动作,无法证实其结婚意愿。
而未予登记后,无论是当地残联还是民政局,给出的回应均是针对“当事人是否有结婚意向”这点,对残疾人、智力残疾等与婚姻法要求不冲突的要素也作了详细解释,让人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这也是回应舆论疑虑的正确姿势。
而今,当地民政局称“如女方表达意愿仍可领证”,仍在强调女方意愿的重要性。这无关刁难:说到底,“自愿结婚”这事,除了自己谁都不能做主。即使被代理人的精神残疾是后天所致、不会遗传,但没有表达自愿的婚姻也可能使其沦为生育工具。法律是为了保护正当权益,而不可保护侵权行为。若女方是“被自愿结婚”,那很可能使强行发生性关系之类的侵权行为合法化,带来女方人格尊严的折损。
无可否认,让没有认知能力的人“被结婚”,会客观上给其找到归宿并解脱法定代理人的监护责任。问题是,这种“被结婚”并不保险,也不可靠。让一个智力残疾人去照顾另一个智力残疾人,两个人的生活可能会更糟糕。身为监护人,只能尽自己所能最大限度维护被监护人权益,而不是把责任甩出去。如果没有监护能力,也没有其他人愿意行使监护职责,则应由国家负起监护职责。
“女方表达意愿才可领证”,不是苛刻是负责。在两个智力残疾人“结婚”问题上,避免“被自愿”也很重要。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