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关押269天后释放,“有罪供述”会否影响国家赔偿?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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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南阳市桐柏县发生的一起涉黑“案中案”,由于当事人的集体申诉引发关注。

“有罪供述”与“不在场证明”

这起打砸理发店案,是2018年当地公安局立案侦办张宋道涉黑案时,顺带破获的积案。据公诉书显示,张宋道曾在2015年指使陈德保、张峰、李乾龙、齐中平、朱明贵等五人蒙面并持刀、棍棒等工具,将理发店玻璃橱窗、展示柜、茶几等物品砸毁。

蹊跷的是,张宋道始终不承认与打砸案有关,但“打砸者”中除张峰外,其他4人却都“认罪了”。其中,被告人齐中平因有不在现场的证据被撤销起诉,其余四人则分别被判处一年多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羁押了269天后释放的齐中平向桐柏县检察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8.4万余元,误工费5.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余元。

做了有罪供述同时又能证明案发当天身在千里之外——这样的情节和最近热播的悬疑剧《沉默的真相》倒有些类似。

但与电视剧里“主动认罪”不同,齐中平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上称,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犯罪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超出正常人的生理和心理承受极限。

其他四名被告人也表示,当初因为遭受刑讯逼供或者疲劳审讯而认罪,故要求申诉。

但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齐中平在原批捕阶段做了有罪供述,干扰了检察机关办案,对批准逮捕决定负有很大的责任,检察机关决定不同意进行国家赔偿。

9月27日,针对“嫌疑人做有罪供述是否因民警刑讯逼供、疲劳审讯所致”一事,桐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回应媒体称,此前已要求县公安局刑警队自查,暂未收到反馈。

“有罪供述”是否为了干扰办案?

这起案件,一个基本的事实是——齐中平无罪却被羁押269天。针对这一结果,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齐中平的遭遇似乎符合国家赔偿条件。

但国家赔偿法的确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之一就是“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正是依据这一点,认为齐中平在原批捕阶段做了有罪供述,干扰办案。不过,以这样的理由拒绝赔偿至少有几个问题值得考量——

首先,就刑事案件而言,国家赔偿法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国家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因为司法过错而承担责任,也就是对被害者的赔偿责任。刑事追责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只是证据之一,判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和能否证明有罪的权力完全在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责任怪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头上显然有失公平,也有悖刑事诉讼原则。

其次,故意作虚伪供述与可能遭受刑讯逼供有关。这起案件多名被告人都说遭受了刑讯逼供,所以不排除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可能,但刑讯逼供要被告人寻找证据几乎不可能。判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应该以其主观上具有妨害诉讼为目的,而出于认罪(包括被迫认罪)为目的的虚假供述,这本就有“自证其罪”之嫌,不应该再作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处理。

最后,办案检察机关认为其“负有很大的责任”,究竟是多大的责任?即便齐中平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那么也应该是进一步划定比例,从国家赔偿中减去本人应负的部分,而不该是全盘拒绝。

当然,如果当地纪检监察组能够查实这起案件当初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那么“认罪”的结论就不能落实,国家赔偿自然应该按规定执行;而如果刑讯逼供查无实据,那么是否就因为齐中平做过“有罪供述”,就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赔偿了呢?这恐怕还是有待斟酌的。

□金泽刚(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