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裁定劉志軍、薄谷開來減刑案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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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記者涂銘 熊琳)記者14日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依法分別對罪犯劉志軍減刑案、罪犯薄谷開來減刑案做出裁定。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罪犯劉志軍、罪犯薄谷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予減刑,故分別裁定將罪犯劉志軍、薄谷開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變。

罪犯劉志軍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於2013年7月8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數罪並罰,決定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裁定核準對罪犯劉志軍的刑事判決。送達後即交付執行。現劉志軍在公安部秦城監獄服刑。

公安部秦城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於2015年11月12日立案,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上公示,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公安部秦城監獄以罪犯劉志軍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對罪犯劉志軍減刑。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罪犯劉志軍於2013年8月29日交付執行,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執行刑間,罪犯劉志軍沒有故意犯罪。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劉志軍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故於2015年12月11日裁定將罪犯劉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罪犯薄谷開來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12年8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於2012年9月3日作出裁定,核準對薄谷開來的刑事判決,送達後即交付執行。現罪犯薄谷開來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

司法部燕城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於2015年11月12日立案,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予以公示,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司法部燕城監獄以罪犯薄谷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對罪犯薄谷開來減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薄谷開來於2012年9月4日交付執行,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執行期間,罪犯薄谷開來沒有故意犯罪。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薄谷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故於2015年12月11日作出裁定,將罪犯薄谷開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五日。

據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司法部燕城監獄在押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由北京法院依法審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