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场假离婚,家住天津市和平区的33岁男子刘某和“妻子”走上法庭,只能依靠法律解决两人之间的财产纷争,最终“赔了夫人又赔钱”。
2016年8月3日,刘某和妻子杜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家中原有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同时,男方支付补偿经济帮助每月10000元给女方。男方除了个人衣物归其所有外,可谓“净身出户。”
这份离婚协议书之所以如此安排,是因为当初双方离婚是为买房规避部分限购政策。据刘某后来在法庭上所述,“10000元的帮助金也是杜某怕我不复婚才要求我写的,我们离婚后也一直共同生活。”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双方协议离婚一周后,刘某就以自己名义购买了天津市河东区的一套房屋。
不料想,这对假离婚的夫妻最终也没能办理再婚手续,他们于2018年3月正式分居。随后,关于上述每月10000元帮助金和家庭债务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只得对簿公堂。2020年12月28日,天津市一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支持了杜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一次性支付杜某10万元。
如果有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刘某是否还会为了买一套房子而和妻子草率离婚呢?
“我国现阶段的买房、买车、贷款等政策都和家庭密不可分。为了获得不当的利益,很多人通过虚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法律,导致离婚变得非常随意,这与离婚成本过低有关。”曾参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撰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此前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
民政部数据显示,自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由1987年的0.55‰,上升为2017年的3.2‰。其中,2017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比上年增长5.2%。
于是,最新施行的民法典专门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冉克平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希望通过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方式减少随意性、冲动型离婚,以及规避法律的离婚,适当增加离婚成本,维护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的利益。
但是,有了离婚冷静期后,人们担心会助长家暴行为,不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的一方权益。2020年12月初,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二级巡视员杨宗涛对此强调,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不过,关于离婚冷静期,社会有声音认为会限制离婚自由,公权力过度介入私人生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就对界面新闻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警惕因对婚姻关系的过度保护牺牲婚姻自由的现象,更加灵活使用司法裁量权。
冉克平对此认为,“我们不能够把离婚自由绝对化,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包含诸多价值,例如婚姻自由、家庭和睦、妇女等弱势利益保护、未成年子女保护等,这些相互价值之间需要立法者进行妥当地调和。”
界面新闻注意到,目前各地民政部门都已为即将执行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做好准备。山东省肥城市12月28日专门发布《关于实行离婚登记冷静期的公告》,提醒公众注意。该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告诉界面新闻,近期咨询离婚冷静期的人比较多,主要是询问提交材料、程序办理上的变化和安排等,“无论有没有冷静期,我们都建议夫妻双方还是充分沟通后,想好了再来。”
律法辑要: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包括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在这些新规定中,为进一步保护婚姻关系而设置的离婚冷静期也引发舆论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