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立法會今宣誓 特區政府声明:宣誓須符法例要求

亞太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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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香港新一屆立法會今日將舉行首次會議,部分激進本土派揚言宣誓時將會“加料”,包括增減誓言、“效忠香港人”、做出手勢等等。特區政府昨日就此發表聲明,出立法會議員在新一屆立法會會期之始宣誓,除了是一個莊嚴儀式,亦是符合法例要求的必要之舉。

對此,大公網評論稱,激進派議員無視既有格式,事先張揚會在宣誓時“加料”的舉動引起社會憤怒。多名社會人士及立法會議員批評激進派漠視法規,破壞議會莊嚴的形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勇強調,香港成功發展有賴法治精神,而激進派宣誓時“加料”明顯是違反法規,即使被取消就任資格也是合情合理合法。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一項憲制性要求。立法會議員須作出之誓言的實際格式由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條例》)訂明,並載列於《條例》附表2。《條例》第19條亦規定該誓言如在選舉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立法會秘書在執行監誓人的職責時可行使必要權力,以確保宣誓依法有序地進行及完成。

若篡改誓言屬不合法

聲明又指出,根據夏正民法官於2004年的判決,“作出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誓言,乃所有候任立法會議員的強制性憲制責任。立法會議員必須以符合《條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

夏正民法官亦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的誓言並非虛言,而是一項莊嚴的聲明,表明宣誓者承諾受特定行為守則約束。如議員以不符合《條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變誓言的實質意義,其誓言便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屬不合法及無法律效力。立法會秘書並無權力為此等誓言監誓。如出現這種情況,立法會秘書應在立法會主席選出後提請主席,由其作出裁決。

聲明嚴正指出,"《條例》第21條訂明,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聲明最後提到,特區政府十分重視與立法會合作,希望七十位立法會議員依法有序完成宣誓,以便新一屆立法會工作展開。

不宣誓無權參會表決

立法會秘書處回覆本報時表示,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該條例亦指出議員須讀出法律列明的誓言字句。就議員宣誓時可能出現的不同情景,監誓人會按法例要求和視乎當時情況而決定如何處理。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條訂明,議員如未按照《條例》的規定作宣誓,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包括宣誓完成後舉行的立法會主席選舉。

任何議員如沒有在首次會議上完成宣誓,根據《條例》第19(b)條,可在立法會其他會議上宣誓,並須由立法會主席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