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偷梁換柱回避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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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記者梁淋淋 趙小娜)由於對華反傾銷繼續使用“替代國”做法越來越顯得不合時宜,歐盟委員會躊躇半年後決定偷梁換柱,尋求既不違背世界貿易組織規定、又能保護歐盟產業利益的“兩全之策”。

中庸之道

按照《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對華反傾銷案中的“替代國”做法應於今年12月11日終止。儘管中國2001年入世,但歐美等世貿成員仍認為中國不是市場經濟體,中國出口產品對其他市場經濟體同類產品享有“不公平”價格優勢,因此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往往使用參考第三國價格的“替代國”做法。

不過,15年來,澳大利亞、新西蘭、瑞士等80多個世貿成員放棄了這種歧視做法,但美國等仍舊堅持,而歐盟則在研究新對策。

本月20日,歐委會全體委員年內第二次在布魯塞爾開會商討履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義務問題,並在討論後專門舉行發佈會,公佈了解決方案“雛形”。

鋻於“替代國”做法即將到期,歐委會此前提出三種解決路徑。第一,繼續以“替代國”方法計算中國商品的傾銷幅度;第二,無條件把中國移出“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第三,改變“替代國”計算方法,同時強化歐盟貿易保護立法。

對歐洲產業來說,“最理想”的莫過於第一條路徑。但歐委會明確表示,第一條路徑代價太高,將直接引發歐中在世貿組織爆發爭端、破壞雙邊關係、可能引發新摩擦,從而產生無法估量的嚴重後果。

對於第二條路徑,歐洲部分產業和利益團體極力誇大其負面後果,稱中國產品價格優勢極強,如歐洲產業失去特殊保護,市場將被嚴重衝擊,歐洲產業尤其是競爭力不強的傳統產業將“消亡”,眾多工人將失業。

歐委會20日宣佈的討論結果大致符合“第三條路徑”,即調整“替代國”計算方法的技術細節,同時縮短反傾銷調查時間和加大傾銷懲罰力度,從而保護本土企業。

一石三鳥

歐委會解決方案的“雛形”有三塊主要內容。首先,歐委會建議廢除“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歐盟目前有“市場經濟國家”和“非市場經濟國家”兩個名單。歐盟可據此在反傾銷調查中對比“替代國”價格,以此判定產品是否傾銷及計算相應反傾銷稅率。歐盟貿易委員馬爾姆斯特倫認為,廢除“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可使歐盟擺脫“歧視”之嫌。

其次,歐委會準備採取適用所有世貿成員的新辦法:在反傾銷調查時將“國際價格”納入考慮範疇,以應對產能過剩、國家補貼等造成的市場扭曲;反補貼調查也將重點強化對“國家補貼”的調查。

第三,歐委會將繼續推動歐盟成員國通過其2013年提出的貿易救濟機制現代化改革提案。這份提案是對新辦法的補充,能加快反傾銷與反補貼調查程序,並允許設置更高稅率。

專家認為,歐委會借此“打包”處理三大難題:一是卸下歧視“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擔子;二是強化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等貿易救濟手段;三是促進成員國批准貿易救濟機制現代化改革提案。

似是而非

歐委會20日公佈的討論結果沒透露細節,因此留下很多模糊之處,新辦法是否有違世貿規則也仍有爭議。

首先,廢除“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與履行“世貿成員義務”不能等量齊觀。《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規定,從今年12月11日起,世貿組織成員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調查,必須按照世貿組織通行規則,以中國企業的價格和成本為基礎確定傾銷幅度。

但歐委會此次並未明確提出未來將在反傾銷案中參考中國國內價格和成本,而是引入“國際價格”,這似有偷梁換柱嫌疑。

其次,歐盟還將極力“捆綁”產能過剩問題,把“國家補貼”造成的“市場擾亂”也納入貿易救濟範疇。

中國商務部認為,終止對華反傾銷的“替代國”做法,這是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必須履行的國際義務,並不取決於任何成員的國內標準,也與產能過剩等問題無關。

歐洲專家認為,歐委會釋放信號比較明確,就是即便修改反傾銷方法,也將至少把貿易救濟維持在當前水準。這對中方企業來說,期望12月11日後歐盟就能大幅削弱貿易救濟和降低稅率的想法不太現實,尤其是鋼鐵行業。

按照歐盟立法程序,如果歐委會決定修改反傾銷法律,還需向歐洲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立法建議,並由這兩大機構投票通過。歐委會已表示,要今年晚些時候才會提出立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