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防卫限度等要件提出了十方面规则,同时还公布了七个典型性案例,要求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这一《意见》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近几年,在“昆山龙哥反杀案”“赵宇案”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适用标准屡屡引发讨论,媒体、公众和专家学者多方发声,核心问题就在于在出现人身伤亡的案件中,何以界定防卫的“正当性”。
以往,个别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具体要件的把握存在标准较严、对防卫人较为苛刻的倾向,忽视了案件发生时的紧急情况和防卫人的紧张心理,由此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但近年来,随着对一些案件的讨论更加深入,法理探讨、社会民意得以充分释放,捍卫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的共识越来越坚固。而一些司法机关也越来越重视契合民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在赵宇案等案件中,依法认定其正当防卫,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番出台《意见》,则首次通过官方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纠正了一直饱受诟病的事后“上帝视角”和保守型防卫观。这种赋权作用是两方面的,一方面,赋予受侵害者以正当自卫的权利;另一方面,赋予司法机关以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的底气。
观察《意见》全文不难发现,一个重要的“金线原则”是认定防卫人是普通人、一般人。要充分考虑一个普通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而不是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法不强人所难”,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法律谚语,它的内涵就在于不苛求行为人的完美,而是给予一个普通人充分、合理的行动空间。普通人代表你也代表我,代表了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只有从这样的常人、常情、常理出发,才能够实现最广泛的公平正义。
对普通人行为“松绑”的同时,《意见》则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意见》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换句话说,司法机关只有同时论证了这两个条件,才能够成立防卫过当。
一松一紧之间,传递的是公民权利的“扩围”以及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收窄”。
信赖是法律公信力的来源。我们常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如何在法律和司法中体现这一原则呢?最重要的,就是尊重人性、尊重民意、尊重每一个普通人。如此,才能形成对法律的真正信仰,最终保证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应该说,《意见》的出台释放出了公检法机关的司法善意,而这也是司法机关、法律学者、公众、媒体所共同推动形成的法治建设成果。法治的进步,不只是法律条文的迭代和“空转”,而是在与社会的紧密互动中不断契合民众期待,不断筑牢法治的民意基础,共同捍卫法治的信仰。
相信,在《意见》的护航之下,正当防卫制度也将对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稳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冀莹(法学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