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官員性侵案看中澳法庭審判差異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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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記者趙小娜)中國廣東官員宋勁松在澳大利亞被控強姦中國女導遊案,本月位於墨爾本的維多利亞州高等法院裁判其“指姦和“猥褻罪名不成立,宣佈將其無罪釋放。澳大利亞AHL法律首席律師沈寒冰指出,中國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傾向弱勢一方,而澳大利亞法律正好相反。

法院本月18日二審時宣佈,宋勁松罪名不成立,當庭無罪釋放,原因是陪審團經過商討後認為,與女導遊證詞相比,宋的證詞更為可靠。

沈寒冰對記者表示,這類案件屬於“酒吧性侵案件,在澳大利亞非常常見。中國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站在輿論立場傾向弱勢一方,而澳大利亞法律正好相反。如果陪審團受到輿論影響,或看過媒體關於案件的評論,法官會解散陪審團,案件要重新審理。而在量刑上面,澳大利亞量刑也相對較輕。

他說,“在英美法裏,刑事犯罪最基本原則是,光有行為是不能定罪的,還必須要有思想,即有犯罪動機和意識。當時此二人在酒精作用下,行為是完全不受控的,因而不能對宋定罪。

在澳大利亞,“酒吧性侵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陪審團一般認為,當事人在進入這類高風險場所時,要對自己有起碼的自我保護意識,並做到行為檢點。若男女雙方有性方面的暗示,原告當事人也要承擔其應有責任。沈寒冰說,這也是中澳兩國法律制度的不同之處。

沈寒冰認為,這類“酒吧性侵案件對澳大利亞年輕人具有警示意義。“如果你已年滿18,是有獨立行為的人,在某些場合,你的語言、舉止以及對自己的酒量、情緒都要有足夠控制。如果你沒有這個自控力,儘量少去這類高風險的地方,他提醒道。

沈律師認為,年輕人一旦遭遇這類侵害,要第一時間報警並保持證據完整。有一些受害女性會因為羞恥感將部分證據銷毀,並在諮詢心理醫生數日後才去報警,這些行為對於檢方蒐集證據非常不利,也會導致法律起不到應有的保護作用。

去年8月,宋勁松以廣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副院長的身份到澳大利亞講學並商談合作,一晚,他與為其代表團擔任兼職導遊的一名中國女子在墨爾本一家餐廳共進晚餐,期間兩人飲酒作樂,交談甚歡,飯後一同返回酒店。

該名女導遊在次日清醒後報警稱,宋勁松前一晚在酒店房間內對她實施了強姦。今年年初法院一審時,宋勁松承認使用了手指,但否認是主動為之。另有證據表明,這名女導遊曾向宋表達要去其所在單位工作的想法,且監控錄影顯示,兩人當晚就餐期間舉止親密,女方甚至將胳膊挽在宋肩膀上。

一審時法院認為女導遊提供的證據不足,案件因此被撤銷並釋放了宋勁松。宋在今年2月拿回護照後準備返回中國時,維多利亞州警方在機場再次逮捕了他,因為檢察院不服一審的審判結果而上訴到了州高等法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