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中国传染病监测和预警制度16年后拟升级,意义几何?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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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使得《生物安全法》立法进程受到外界关注。在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生物安全法》草案再次提交审议,其中新增了监测预警制度。

据新华社报道,在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监测预警制度,要求专业机构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发布预警,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凸显了监测预警制度对于重大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复旦大学复旦发展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中国林学会自然保护地与生物多样性分会委员李琴对界面新闻表示。

李琴指出,从全球大环境来看,生物安全态势复杂且形势严峻,多个领域风险剧增,监测预警更显必要性,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初期,预测预警机制就显得滞后,增加了应对疫情的难度。

其实,于200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已明确提出在传染病预防方面建立监测和预警制度。

其中第十七条提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第十九条则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但是,李琴认为,已有的《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虽有提出建立预警制度,但并未明确如何进行预警,仅仅“预测”对于预警显然是不够的,执行中也缺乏必要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李琴告诉界面新闻,我国已在初步整合生物安全监测预警防控网络,但是预警制度亟需完善,“我国部分生物安全监测预警创新研究还很薄弱,缺乏多学科集成研究,部分生物安全相关研究甚至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互脱离。”

“通过立法来完善监测预警制度,可提升早期监测检测能力,从源头上遏止生物安全风险威胁,同时也能通过监测和响应网络,快速有效地确定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特征,提高应急协调和处置能力。”李琴说。

农业农村部生物安全专家组专家赵启祖2019年11月曾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撰文指出,2003年SARS事件爆发之前,中国在传染病防控和病原微生物研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对生物安全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传染性强、死亡率高、产生的恐怖效应强,SARS加重了民众及国家的医疗负担,也改变了整个国家的生物安全观。

他指出,正在制定中的《生物安全法》应规范重大传染病防控,进行分类管理,例如可分为中国已存在病原体的传染病、已经消灭的传染病、国外流行但国内尚未流行的传染病等。对于我国没有的病原,应通过立法,借助法律手段将生物不安全的因素狙击于国门之外,同时也不能放松研究,应当掌握必要的防控技术。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告诉界面新闻,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野下,国家安全中的生态安全、科技安全、资源安全等方面都与生物安全息息相关,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对于确保国家总体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新冠肺炎疫情看,现代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规制、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防控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应成为《生物安全法》重点解决的问题。”于文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