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包来了!退市制度迎重大修改 强化退市执行力

亚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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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传闻已久的退市制度改革完善方案终于出炉!

3月2日,中国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拟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并对新老划断作出安排。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此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

增加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所决定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且这次对《退市意见》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情形时的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因此,删除原来有关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

证监会要求,后续工作中,证券交易所将制定具体实施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程序等事项,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二是对新老划断作出安排。

新规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新规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新规定。

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僵尸企业”等退市执行力度。

证监会表示,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实内在可持续发展基础,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证监会强调,下一步工作中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坚决贯彻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哪些情形将会被退市?

主要有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两种情况。

上市公司符合以下七类条件属于主动退市:

1、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4、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5、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6、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17种情形将被强制退市:

1、上市公司因构成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暂停上市,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有关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2、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3、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4、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累计成交量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6、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7、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8、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营业收入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数额;

9、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10、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11、法定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12、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

13、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4、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向交易所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不全且逾期未补充;

15、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恢复上市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

16、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17、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