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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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对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上诉一案,及上诉人张某明、张某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毛某明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江西高院供图

中新网南昌5月18日电 (王倩 记者 王剑)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案件18日迎来二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对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上诉一案,及上诉人张某明、张某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毛某明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世界自然遗产地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底部。

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江西高院供图

张某明首先攀爬,毛某明、张某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明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某明通过这种方式攀爬至巨蟒峰顶部。之后,毛某明、张某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分别攀爬到巨蟒峰顶部。三人被发现后,被带到警方。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

经专家论证,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刑事案件中,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毛某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

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案件5月18日迎来二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江西高院供图

一审宣判后,张某明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张某明、张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刑事案件中,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张某明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无罪等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某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即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我国法律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采用打岩钉方式攀爬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结论,综合考虑本案的法律、社会、经济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并无不当。张某明、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该案是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刑事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