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人谢凤华向他人借款,到期未还后,双方口头约定以价值百万名表抵债。债权人在持有名表4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凤华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法院终审判决债权人胜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再审。
2020年9月11日,界面新闻从谢凤华的代理律师林丽鸿处获悉,“百万名表抵债”案将于9月16日在福建省高院再审开庭。
2013年,谢凤华向陈婉珍借款80万元,约定利息为3%。随后,陈婉珍分三次向谢凤华转款8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判决书显示,谢凤华支付利息至2013年11月24日,后未还本付息。
陈婉珍多次到谢凤华住处催要借款。谢凤华称,有一次,陈婉珍带着多名社会朋友到家里讨债,谢凤华父亲称投资的矿山没处理好没钱还债,跟陈婉珍一起的人提议可以拿物抵债。2014年,谢凤华和陈婉珍口头达成代物清偿协议。由谢凤华的父亲提供价值约100万元的百达翡丽手表(型号5036)给陈婉珍抵债,上述80万债权归于消灭。但陈婉珍没有归还借条,也未销毁。
不过,在拿到该表4年后——2018年9月19日,陈婉珍以80万元借款未归还为由,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谢凤华偿还8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92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陈婉珍称,上述该名表现为其所有,但当时是抵付借款利息。对此,谢凤华的代理律师林丽鸿认为,根据生活经验,陈婉珍的说法显然不合理,“就算按照80万元借款3%的利息算,每月最高利息也不过2.4万元,该手表的价值已经明显超过了利息范围。”
本案经过一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谢凤华父亲虽交付陈婉珍手表,亦称手表于2010年4月在瑞士购买,但其亦自认未交付与手表相关的发票、证书,致使该表的购买途径、品牌价值等未能得以确认,谢凤华主张手表价值百万及已全部抵偿涉案债务,缺乏事实依据。手表缺乏相关发票、证书,且谢凤华父亲自认手表未履行入境申报手续,致使手表丧失可估值性、可转让性的财产特性,因此认定该手表可抵偿涉案债务,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应认定为以手表抵偿债务之目的不能实现。判决谢凤华归还陈婉珍80万借款,并支付利息。
谢凤华的父亲在担任某商会会长时佩戴抵债的名表(抵债前)参加商会剪彩。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林丽鸿表示,该手表属于一般动产,交付手表即发生了物权转移的事实,即使没有提供发票、证书,也不影响手表的物权已经转移。在二手市场上,没有手表的发票、证书均不影响继续转让。因此,陈婉珍此前接受该手表且未提出过异议,并持有并使用该手表四年多,这种行为确认了手表已经发生物权转移的事实。法院在原审中以手表缺少相关发票、证书为由认为手表丧失可估值性和可转让性,明显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
林丽鸿还表示,根据常识判断,虽然谢凤华父亲未提供手表的证书、发票,但完全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来鉴定该表的市场价值。
2020年3月,谢凤华向福建省高院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她认为,终审法院罔顾该手表已经交付、且陈婉珍已经持有长达4年多的事实,判决再次偿还陈婉珍80万元借款及利息,已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
提交再审申请书5个月后——8月7日,福建省高院决定再审“百万名表抵债”案。该案将于9月16日在福建省高院再审开庭。
林丽鸿称,他们已经有新的证据证明,谢凤华在用名表抵债前已归还陈婉珍24万元借款。根据谢凤华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2013年7月27日至2014年5月26日期间,谢凤华共计向陈婉珍转款24万元。而原审法院认定的“被告谢凤华支付利息至2013年11月24日,后未还本付息”是明显对事实认定错误。他表示,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8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