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機場9死24傷車禍調查報告:17名責任人面臨處理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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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記者趙瑞希)2015年3月1日15時33分許,深圳機場T3航站樓領航高架橋入港龍門架路段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24人受傷。9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發佈了深圳市政府“3·1”事故調查組對該事故的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由於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且操作不當,機場集團及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非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報告建議,對13人進行處分,並讓4人做出書面檢查。

2015年3月1日15時33分許,楊明晰駕駛粵BA495Q號小型轎車以97.8公里/小時的時速(該路段限速50公里/小時)沿深圳機場T3航站樓領航高架橋往入港平臺方向行駛至龍門架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車身右側先後與道路右側距離龍門架87.7米、72米處的水泥防護欄發生刮碰,車輛失控後碰撞在右側水泥防護欄旁駐足的人群,導致8人死亡,24人受傷。楊明晰在事故發生後從領航高架橋上墜落至橋下地面,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目前,24名傷者已全部出院。

經鑒定,肇事司機楊明晰無涉酒涉毒情況,肇事車輛轉向係、制動係、行駛係、照明信號裝置未檢見安全隱患。

調查報告顯示,肇事司機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50%以上,且操作不當,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過錯;32名傷亡人員駐足領航高架橋右側水泥防護欄旁,其行為雖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但與此次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係,無導致事故發生的過錯。因此,楊明晰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32人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報告認定,肇事司機楊明晰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涉嫌構成犯罪。鋻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與行政法律責任。

報告還認為,大量群眾聚集在事發路段觀看飛機是因為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履職不到位,深圳市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機場集團”)對安全隱患整治、管理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因此兩個部門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間接責任。

報告建議,由市監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給予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分管交警大隊的副局長魏傳寶等6人政紀處分;機場集團處分機場集團安全總監兼安全服務管理部總經理賈華等7人。報告還建議,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機場集團黨委委員陳少翔,西航站區派出所所長黃建軍、機場集團副總經理陳金祖,深圳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沈堅4人做出書面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