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后投案能否构成自首 从重庆市大足区某幼儿园杨斌彬案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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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后投案能否构成自首

从重庆市大足区某幼儿园杨斌彬案说起

特邀嘉宾

李文生 重庆市大足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尹经亮 重庆市大足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黄国俊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胡孝松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被告人杨斌彬利用负责幼儿园报账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两年多的时间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3万余元。杨斌彬正式身份是幼儿园教师,为何成了监察对象?截留、窃取幼儿园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他为何在潜逃10余天后主动投案?法院为何认定他有自首情节?对此,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释法析理。

基本案情:

杨斌彬,男,1986年6月出生,大学文化,2011年6月参加工作,201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初至2019年1月,担任大足区双桥实验幼儿园教师、报账员。

2016年暑假期间,杨斌彬通过朋友推荐,下载了某款手游并沉迷其中,使用信用卡为游戏疯狂充值。为维持自己在游戏中“老大”的地位和满足生活中无限度的物质欲望,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杨斌彬利用自己收取、保管、支取幼儿园公款的职务便利,陆续截留、窃取单位资金200余万元。

2018年12月17日,杨斌彬在大足区教委多次催促其提供做账票据的压力下,为逃避责任和处罚,携公款9.45万元潜逃。2018年12月24日,大足区纪委监委对杨斌彬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1月3日,杨斌彬经组织做思想工作和亲属劝导,主动向大足区纪委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18年12月24日,大足区纪委监委对杨斌彬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次日,经重庆市监委批准,大足区监委决定对杨斌彬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3日,杨斌彬主动到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28日,杨斌彬涉嫌贪污罪一案被移送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被大足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1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一审判决】2019年4月3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斌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杨斌彬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1、杨斌彬的正式身份是幼儿园教师,为何成了监察对象?他在携公款潜逃后为何又主动投案?

尹经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本案中,杨斌彬的工作单位大足区双桥实验幼儿园的性质为公办教育单位,杨斌彬作为事业专技人员,且具体负责幼儿园报账等财务管理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监察对象。

2018年12月21日,大足区纪委监委收到杨斌彬携公款潜逃的问题线索,随即对该线索启动初核,12月24日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大足区纪委监委一方面通过重庆市追逃办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堵住其外逃境外的路线;另一方面通过杨斌彬的亲属不断劝导杨斌彬主动投案,争取宽大处理。

2019年1月3日,杨斌彬在组织的积极争取和亲属的情感召唤下,放下思想包袱,主动向监察机关投案。

本案中,大足区纪委监委原本可以直接通过市追逃办在外省将杨斌彬抓获归案,但考虑到杨斌彬本人在案发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出于愧对组织、领导和同事而选择出逃,具备挽救的可能性。因此,大足区纪委监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动员杨斌彬的亲属开展劝返工作。于是,才有了杨斌彬投案后感念组织的挽救和关怀,积极主动配合监察机关查清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杨斌彬截留、窃取幼儿园公款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贪污数额如何确定?

李文生:在本案调查初期,我们对案件性质也存有疑问,个别同志认为杨斌彬利用报账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幼儿园巨额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随着案件调查工作的深入,调查人员发现杨斌彬于2016年8月开始挪用公款充值玩游戏,尚有归还能力和归还意愿,但因其深陷其中、挥霍无度,在2017年6月左右,杨斌彬已经意识到自己无法偿还所挪用的公款后,仍继续窃取公款用于游戏、旅游等。其间,幼儿园做账会计多次催促杨斌彬提供上缴给财政的相关票据,因杨斌彬已将相关钱款挥霍,无法上缴财政,于是欺骗幼儿园主要领导,向做账会计提供了虚假的缴费证明予以平账。2018年3月,大足区教委对幼儿园进行财务检查,杨斌彬担心自己的行为被发现,于是将账本中的虚假缴费证明销毁。

综合杨斌彬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用虚假凭证平账、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等逃避打击的客观情况,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杨斌彬主观上已经具备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关于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我们认为杨斌彬的行为已经由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应当以涉嫌贪污罪定罪处罚。

黄国俊:本案中,杨斌彬截留、窃取公款共计261万余元,是否全部认定为贪污数额?公诉机关认为杨斌彬将其截留的58万余元公款用于支付该幼儿园各类公用支出,其非法占有该笔公款的主观犯意不足,其贪污数额应确定为203万余元。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本案中,杨斌彬截留的公款按规定本应上缴财政,再通过平台用于幼儿园公用支出,但杨斌彬截留公款之后通过上述流程支付幼儿园的公用支出已经不可能。此时,杨斌彬将截留的部分公款58万余元用于支付幼儿园各类公用支出,并未改变资金的用途。通过全面审核证据,我们了解到杨斌彬按照幼儿园公用支出的实际对这58万余元向会计进行报账,相关财务票据齐备,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足。因此,我们认为杨斌彬的该行为不符合出于贪污的故意将赃款用于单位公用支出的情形,未对这58万余元作贪污处理。

3、为何认定杨斌彬构成自首?他还具有哪些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如何处理?

胡孝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同时,该条款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就本案来看,杨斌彬在被监察机关发觉犯罪事实前携公款潜逃,经组织做工作和亲属劝返,从外省回到重庆市,自愿、主动向监察机关投案,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同时,杨斌彬投案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截留、窃取单位巨额资金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当认定杨斌彬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该案诉讼期间,杨斌彬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

最终,法庭依据杨斌彬自首和认罪认罚两个从轻减轻的情节,依法在杨斌彬法定刑期(3至10年)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4、杨斌彬作为幼儿园负责报账工作的人员,为何能够贪污203万余元?对相关责任人员是如何处理的?在以案促改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李文生:本案中,相关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履职不到位是造成杨斌彬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贪污203万余元情况发生的重要原因。主要涉及两人,一是大足区双桥实验幼儿园原党支部书记、园长郭某某,二是大足区教委财务与后勤管理中心会计蒋某某(委派至双桥实验幼儿园)。两人因为工作原因,都与杨斌彬关系密切,对其非常信任。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正是因为这种缺乏原则的信任导致了杨斌彬在贪污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郭某某在任大足区双桥实验幼儿园党支部书记、园长期间,对幼儿园的财务监管严重不当,一是未按要求定期对双桥实验幼儿园会计账簿进行监督审核,致使杨斌彬长期截留幼儿园资金未被发现;二是听信杨斌彬遗失幼儿园非税收入票据的托词,于2017年底以双桥实验幼儿园名义出具证明直接入账104万余元(实际上资金并未上缴财政),致使杨斌彬截留幼儿园资金的问题未能被及时发现。

蒋某某在负责双桥实验幼儿园会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幼儿园非税收入票据入账核实严重不当,一是在2017年底,以双桥实验幼儿园出具的虚假证明,直接入财政收入账104万余元,致使杨斌彬得以持续截留幼儿园资金;二是保管银行支票和会计印章明显不善,致使杨斌彬趁蒋某某不在办公室时,从蒋某某未上锁的办公桌抽屉中偷拿支票,盖上放置在桌上的会计印章,从幼儿园基本账户中窃取资金。

杨斌彬被依法判处刑罚后,大足区纪委监委对郭某某、蒋某某启动追责问责,依据二人的违纪违法事实,均给予了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同时,大足区监委针对财务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分别向大足区财政局、大足区教委提出监察建议。

2019年5月,大足区纪委监委以杨斌彬等典型案件为镜鉴,在全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大会上开展“以案四说”警示教育,要求从杨斌彬等典型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扎实推动以案促改。此后,大足区财政局、大足区教委严格按照监察建议,一方面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大足区教育系统财务人员交流轮岗实施方案》等规定,堵塞财务监管的制度漏洞;另一方面通过电子票据暨统一缴费平台改革、开展全区学校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监督检查、财务人员交流培训、完善财务监管设备设施等举措,提高财务监管的综合水平。

(本报记者 尹健)

(重庆市大足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何密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