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恢復選舉法等部分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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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專遞)泰國恢復選舉法等部分憲法

新華社曼谷6月9日電(記者常天童

張春曉)泰國“全國維持和平秩序委員會”9日發佈公告,恢復此前宣佈廢除的憲法中選舉法等三部法律,同時規定最高法院可依據上述法律對有關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

維和委員會當天發佈的公告中說,雖然2007年憲法已經宣佈廢除,但其中的選舉法、政黨法及公投法依然有效,直到該委員會發佈新的公告。

公告同時規定這些法律中部分內容的具體實施仍然受限,如選舉法主要內容為國會上下兩院選舉的相關規定,但目前具體的選舉程序暫不舉行;政黨法管理下的各政黨也暫時不得舉行政治活動和會議,建立和註冊新政黨也被禁止。

這一公告還規定最高法院可根據上述法律及維和委員會的公告內容對涉及選舉的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

泰國軍方於今年5月22日宣佈接管政權並“暫時中止”憲法,隨後宣佈正式廢除憲法,但憲法第二條“泰國是以國王為國家元首的民主體制國家”予以保留。

另據報道,為重振旅遊業,泰國軍方決定撤銷在部分旅遊熱門地的宵禁,目前已有芭提雅、普吉、蘇梅島、甲米、華欣、查安、攀牙、象島、合艾、帕岸島十地免除宵禁。但維和委員會主席巴育9日表示,該委員會將嚴密監控上述地點的治安情況,一旦發生安全問題,宵禁將被恢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