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苗艺伟
7
月
24
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周伯云等
12
人集资诈骗一案,对善林金融公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15
亿元
人民币
;对周伯云、田景升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7000万元、
800
万元;对翟中奇等其余
10
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不等刑罚,并处
250
万元至
50
万元不等罚金。
一中院庭审现场
一中院表示,
经审理查明:
2013年
10
月,被告人周伯云组建、设立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公司,并实际控制“善林系”企业,
陆续在全国
29个省市开设千余家分支机构,并逐步设立“广群金融”“善林宝”“亿宝贷(幸福钱庄)”“善林财富”等网络借贷平台。
为谋取非法利益,善林金融公司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方式,承诺
4.5%至
18%
的年化收益,通过债权转让等名义,向
62
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
736.87
亿余元。
一中院庭审现场
上述非法集资钱款均被转入善林金融公司、周伯云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
567.59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
34.63
亿余元用于项目投资、收购公司股权、购买境外股票,
35.39
亿余元用于善林资产端线下、线上放贷,其余款项被用于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员工工资及佣金、关联公司往来款等。
至案发,造成
25万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
217
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公司及被告人周伯云等
12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善林金融公司、周伯云等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等共计
200余人旁听了一审宣判。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
7
月
10
日、
11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善林
(
上海
)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周伯云等
12
名被告人集资诈骗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8
年
4
月
9
日,善林金融实际控制人周伯云来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向公安机关自首。
央视曾报道,周伯云之前在天津做房地产项目公司,但是经营情况不是很好。经调查,周伯云自在全国
29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
1120
家分公司和线下门店,招聘员工
3
万余人。经过调查很多项目都是虚假的,这些门店经过豪华装修非常吸引投资人。
2015
年
2
月起,犯罪嫌疑人周某又将部分业务转到线上,先后设立了四家线上投资理财平台。同样以承诺还本和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销售虚构的理财产品,仅仅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就募集到了
20
亿元。
善林金融线下门店的目标客户以中老年为主,线上平台的目标客户则以年轻的白领为主。经过调查在运营高峰期时善林金融每天新吸收的投资金额就达七八千万元。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736亿余元,然而这些资金真正被用到项目上的比例不足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