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丨马晓甜
可转债即将迎来统一管理办法。
10月23日晚间,证监会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指出,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 近年来发行规模取得大幅度增长,是企业再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近期出现的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 充分暴露出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目前在规章层面尚无专门规范可转债的规则,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各类不同监管条线的文件中,在制度设计上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
二是未对可转债制定专门交易规则,简单适 用普通债券交易规则,交易宽松度远大于股票交易,与其“股性” 并不匹配。同时可转债天然存在“随着持有人不断转股,债券存续规模逐渐缩小,因而易被炒作或者操纵”的固有缺点,与上述宽松的交易规则叠加产生共振效应,导致部分可转债被过分炒作。
三是可转债持有人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投资者保护有待加强。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八章 37 条,涵盖了发行条件与程序、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与回售、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内容。
具体来看,在发行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发行可转债的积极条件:一是要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二是要符合发行新股的条件,但以收购公司股份方式进行转股的除外。明确发行可转债的消极条件:一 是存在债务违约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发行;二是改变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不得发行。此外,明确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除了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重 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在交易转让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要符合证监会规定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评估,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防范强赎风险,加强对发行人行使强赎权行为的监管和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要求交易所建立跨品种监测机制,并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及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在信息披露和转股价格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归位于可转债的“债性”,在《证券法》规定基础上,结合可转债自身的特点以及实际监管经验,对临时披露事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完善转股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加强对转股价格以及价格修正行为的规范。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了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明确规则适用的协调衔接,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本办法已有规定的,其他规则如有不一致,应当适用本办法。
进入十月以来,可转债市场回暖,部分个券出现暴涨现象,市场的“过火”也引发了交易所的关注。23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公告称,将可转债交易情况纳入重点监控,对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误导投资者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实施自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