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媒體採訪法院工作人員(左二)。新華社記者陳誠攝。
6月28日上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雷政富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雷政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雷政富先後擔任重慶市北碚區區長、區委書記。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雷政富接受重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為該公司承接工程項目以及BT項目提前回購提供幫助。次年2月,雷政富被肖燁等人以不雅視頻相要挾,肖燁以借款為名索要300萬元。在明知被設局敲詐情況下,為防止不雅視頻曝光,雷政富找到明某要求其幫忙“借款300萬元給肖燁。在“借款到期且肖燁不予歸還時,雷政富向明某表示由其本人歸還,明某表示不用歸還,雷政富予以認可。2010年11月,為避免事情敗露,雷政富與肖燁共謀,以還款為名,由肖燁公司轉賬100萬元給明某公司。
此外,雷政富利用職務之便,為重慶某公司爭取扶持資金等優惠政策提供幫助,並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某給予的美金1萬元和手錶一塊。之後,雷政富將手錶上交給北碚區委辦公室。雷政富還利用職務之便,為重慶某醫院骨科主任範某職務升遷提供幫助,之後範某通過雷政富的妻子轉送感謝費10萬元,雷政富知道此事後予以收受。
明某的公司支付肖燁300萬元是否屬於受賄款的問題,是庭審時的焦點之一。法院認為,退還100萬元屬掩飾犯罪而被動退還,不影響其受賄構成。庭審時的另一焦點是證人範某、聶某出庭作證證言的真實性問題。法院認為,二人在還款時使用的交通工具、還款的具體位置等重要情節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證據鏈。根據雷政富此前的供述及其他證言,能夠證明該10萬元未予退還。
法院認為,雷政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316萬餘元,數額巨大,影響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雷政富表示與律師商議後再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