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斷機制暫停,信心能否重聚?

亞太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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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亞太日報綜合報道:1月7日早盤滬深A股大幅低開,開盤僅12分鐘,滬深300指數暴跌5.38%,觸發熔斷機制,兩市暫停交易15分鐘。9時57分起開始恢復交易後,股指直線下探,滬深300指數達到7%的閾值,再次觸發熔斷,A股提前收市。全天交易僅15分鐘,創造A股有史以來最早的收盤紀錄。當日中午,證監會緊急發佈大股東減持新規。經證監會同意,上交所、深交所及中金所宣佈從8日起暫停實施指數熔斷相關規定。這一消息來得比很多人預期還要快。

證監會:出臺“減持規定”並不意味著“國家隊”將退出

7日中午,證監會緊急發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規定自1月9日起施行。根據新規,上市公司大股東計畫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畫。證監會上市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按時間推算,2月份之前不會有大股東通過競價交易減持股份。

針對市場的猜測,證監會還表示,出臺“減持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等“國家隊”即將退出,其穩定市場的職能也不會發生改變。今後,證監會將繼續把穩定市場、穩定人心、防範系統性風險作為目標,全力做好相關工作。

證監會出臺的新規受到了部分市場人士的稱讚。英大證券首席分析師李大霄表示,不超過1%減持的措施將會非常有效,市場也將很快穩定。

證監會坦承:熔斷機制沒達到預期效果

7日,證監會深夜發文,暫停指數熔斷,上交所、深交所以及中金所三大交易所於8日起暫停實施指數熔斷相關規定。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稱,引入指數熔斷機制的主要目的是為市場提供“冷靜期”,避免或減少大幅波動情況下的匆忙決策,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抑制程式化交易的助漲助跌效應;為應對技術或操作風險提供應急處置時間。熔斷機制不是市場大跌的主因,但從近兩次實際熔斷情況看,沒有達到預期效果,而熔斷機制又有一定“磁吸效應”,即在接近熔斷閾值時部分投資者提前交易,導致股指加速觸碰熔斷閾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權衡利弊,目前負面影響大於正面效應。因此,為維護市場穩定,證監會決定暫停熔斷機制。

鄧舸表示,引入熔斷機制是在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發生以後,應各有關方面的呼籲開始啟動的,有關方案經過了審慎的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熔斷機制是一項全新的制度,在我國沒有經驗,市場適應也要有一個過程,需要逐步探索、積累經驗、動態調整。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組織有關方面研究改進方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不斷完善相關機制。

滬深交易所在2015年9月公佈指數熔斷機制規則徵求意見時曾表示,引入指數熔斷機制,是“為防範市場大幅波動風險”。證監會在12月初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引入熔斷機制,目的是為市場在大幅波動時提供“冷靜期”。實踐結果卻與原來的預想相背離,僅僅實施了四天就宣告終結。

社評:熔斷機制暫停,信心能否重聚?

環球時報刊登社評文章稱,股市連續熔斷,主要問題應在股市本身。正如有人所說,熔斷相當於保險絲,股市是線路,保險絲斷一次可能是它自身的事,它反復斷,線路就有問題。因此熔斷機制可能起了事與願違的負面效果,但中國股市原有問題應是主因。

然而中國股民一時不適應熔斷機制,它客觀上把股市裡的各種恐慌聚集了起來,這種分析又明顯是成立的。相信如果堅持下去,投資者就會適應熔斷機制,但問題是,這樣的堅持有意義嗎?

引入熔斷機制的目的就是消除恐慌,穩定股市。如果它反而額外增加了恐慌,它的價值就大打折扣。貼門神反而嚇得房主睡不著覺,儘管不排除房主會有看順眼它的時候,但經歷這些驚嚇的過程圖的是什麼?

證監會及時總結教訓,於7日決定暫停熔斷機制,排除了眼前的一個突出問題。這當然不意味著股市動盪的警報已經解除,正如上文所說,股市內在的深層問題猶在,它們會不會尋找其他爆發口,回答是不確定的。

股民的基本信心還是第一位的。中國是世界上少有的“散戶大市場”,各種風吹草動都容易以意外的方式演變成市場驚慌。去年幾次股市大跌和這幾天的熔斷,“羊群效應”十分明顯。

然而股市不是信心越丟越稀少的單程列車,潰散的股市信心到了一定時候會自然凝聚起來,制造反彈。滬市已經跌到3125點,這通常不是下行路上潰不成軍的區域。中國經濟雖有下行壓力,人民幣對美元持續貶值,但全社會不存在因它們引起的恐慌,股市的全域性恐慌即使相對於股市本身也不合邏輯。

要相信股市自行存在築底的力量。首先政府要相信。這次熔斷機制起了相反效果很讓人意外,它留下的恐慌性記憶一時難以消除,因此及時暫停它確有必要。在正常情況下,股市下跌就跌一些,政府不干預的態度越堅決,股市的自然恢復力就越活躍。

從去年到今年初,中國股市的“特殊性”可謂呈現得淋漓盡致。對這種“特殊性”,人們也在適應。追求穩定的股市應是中國大目標,但不用著急。適應性和我們解決問題的能力實為我們走路的兩條腿,還真不能說哪條腿更重要,應當對另一條腿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