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性质恶劣、影响巨大的事件,一直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对于如何有效防止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3月12日在记者会上表示,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事实上,面对屡屡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经常出现缺位状态。对此,有学者分析指出,这是因为校园欺凌事件多涉及到未成年人,而现行相关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对于一些案例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去适用,缺乏实际操作性,无法发挥最大作用。
而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校园欺凌也是热点话题之一。如民革中央就提交了关于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提案,建议整合目前已有学校防治校园欺凌的规定,将其提升至专项立法;同时强调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和完善司法保护制度。
面对立法呼声,全国人大近日也作出了回应。在3月12日的十三届全国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校园暴力或者校园欺凌各地都有发生,有的行为非常恶劣,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修法过程中,一定会认真研究这个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校园欺凌修法已经被提上日程,那么应该如何修改现有法律?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宋英辉看来, 明确学校、家庭和司法机关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的义务和责任划分,建设对未成年人的专业心理干预体系,建立多方联动机制,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确定 ,是最为关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专家咨询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则认为,要将对校园欺凌零容忍的观念,对于校园欺凌本身性质、分类、危害性的认识反应到法律中,通过具体的细则使之有操作性。
界面新闻注意到,越来越多校园欺凌乃至暴力事件的发生,使得外界舆论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产生了质疑,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惩戒力度。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中并没有针对校园欺凌的有关条文”,宋英辉向界面新闻介绍,在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中,如果造成了轻微的伤害,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处罚,造成轻伤以上,则是按照刑法来处罚,但是这两种方式对校园欺凌的解决,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因为它们的对象是针对成年人的。
宋英辉告诉界面新闻,国外的研究表明,用对待成年人的办法对待未成年人,也就是说简单地用刑法处罚,或者更严厉地用法律惩罚,对其人格的形成会有非常负面的影响,甚至形成反社会人格或者犯罪人格,对社会的危害会更大。“比如美国各州适用成人法庭处理的未成年人,重犯率高出少年法庭处理案件的34%到77%,简单化的严惩造成的后果更严重。”
宋英辉指出,未成年人出现欺凌行为,表明其心理已经出现了不正常情况,如果对他的心理、行为的矫治没有任何专业干预,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从法律上讲,还要有一些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干预措施,建议加大对建立专业干预体系的资金投入和人员培养。”
皮艺军亦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是一种重刑主义的思维。“校园欺凌不一定就是违法犯罪,它表现为非常多的形态。如杀人放火之类的是触犯了刑法的,肯定要以法律惩处的,但是也有很多其他类型的校园欺凌,如以大欺小,校园勒索、集体歧视、排斥、冷漠,在这种情况下将其直接简单入罪是没有用的。”
他指出,把防止校园欺凌的希望寄托在重刑惩戒其实是一种误导,还是应该把法律转化为规则,通过校园制度的建立,来实现全方位的、防患于未然的角度来预防最早的越轨行为。
强调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和完善司法保护制度也是社会各界对于修法的期待之一。对此,宋英辉分析,现在未成年人出现的问题多数是和家庭教育有关系,所以说家庭监护的完善肯定也是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这两部法应该解决的是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总体问题,包括国家监护、家庭监护,政府责任、学校责任、司法保护,其实它是一体化的。”
他指出,首先要让家长清楚认识到,如果你的孩子欺凌了别人,家长应该怎么做,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尽哪些责任,还要完善相应的追责机制,让家长尽到监护责任。
此外,在司法保护制度方面,应该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在学校发生的事件首先应该有一个评估,根据不同情况对其进行处置,有的可能不太严重的,那么在学校进行规划、跟踪,如果说问题比较严重,那可能就会涉及到专门学习,如果再严重,那么就可能涉及到公安、检查、法院的介入来处理他的问题。
“家庭、学校、公安、政府的保护部门应该建立一个联系的机制,一旦出现校园欺凌事件,首先有一个正确的评估,然后根据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宋英辉说道。
(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