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記者賴星)22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樂平“5·24”案原審被告人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敲詐勒索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無罪。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景德鎮市所轄樂平市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案(“5·24”案)。2003年7月7日,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死刑。宣判後,四被告人提出上訴。2004年1月17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重審後,於2004年11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仍判處四被告人死刑。宣判後,四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訴。2006年5月3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四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提出申訴。2015年7月3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立案審查。2016年4月27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因涉及個人隱私,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30日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第一、二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敲詐勒索罪及原審被告人程立和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主要依據四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該有罪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印證一致。但根據再審庭審中檢辯雙方出示的物證檢驗報告、法醫物證鑒定書等新證據,以及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和再審期間調取的新證據,四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與上述新證據及原審卷宗內其他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四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存疑;同時,該案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誘供的可能,四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且該案缺乏能夠認定四原審被告人作案的客觀證據。因此,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原審認定四原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四原審被告人有罪。對四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該案存在刑訊逼供的意見,因無證據證實,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對辯護人提出蔣某某、郝某被害案係方某某所為的意見,因方某某案不屬於該案審理範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亦不予採納。對四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應當依法改判四原審被告人無罪的意見,對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依法作出公正判決的意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均予以採納。據此,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再審判決,宣告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無罪。
刑事判決書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法官、檢察官、公安幹警、律師、新聞記者、人民群眾以及當事人親屬等80餘人旁聽了該再審案的公開宣判。
再審宣判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夏克勤代表該院向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當面賠禮道歉,並告知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