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该被善待”,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三遍尤其该说给某些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听听。
据媒体报道,银川一对老年夫妻,历时两年才办成离婚手续。其女儿称,母亲是盲人,因签字不合格,手也风湿变形,练了一年的字才办成。涉事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对此回应称,没有为难当事人。
在“最多跑一次”改革正厉行的大背景下,出现“盲人练字多时才办成离婚”的一幕,未免给人恍惚之感:这确定不是“办事难”“证明难”死灰复燃?
平心而论,若非要说相关工作人员是故意刁难盲人,有些诛心了。根据工作人员方面的说法,“历时两年”“离婚长跑”一说并不准确,2018年当事人最多是来咨询过,两年里她为此事跑了多少趟的说法暂无证据;今年5月27日她来办手续后,按程序该先去外地补办结婚证再办离婚,但考虑到她情况特殊,能省的都省了。
若这些属实,那舆论没必要将此事置于“强势办事人员—弱势老人”的对立式叙事框架去呈现,也无需被那些夸大其词的“事件还原”带节奏。
话说回来,工作人员由此给出“没有为难当事人”的说法,从动机角度来说或许没毛病,可就算没主观意愿上的“为难”,客观层面有无造成“为难”的效果,值得细究。
从老人女儿和有关工作人员交叉印证的消息看,老人离婚确实因签字问题卡了壳,离婚手续也因“字写得不好”有所延后。
这就未免有些不合情理了:办个离婚,就非得手部变形的盲人签字来证明离婚意愿?就没别的替代手段?
婚姻登记条例的确规定了,离婚必须是本人签字并按指纹,还不能代签代按。一般而言,签不了字,还有补充证明办法——视频音频设备全程录像。按涉事工作人员说法,要协调录音录像的设备也需要时间。
可在人脸识别技术早已广泛应用的当下,盲人离婚必须得等签字签合格了,怎么听都像是个段子。就算录音录像只能用专门设备,不能用当下方便的存证工具,那也该想法子为盲人提供便利——比如,加快协调设备,并提供对特殊人群的上门服务,而不是让人回家练字;再如,参照“容缺后补”审批机制,灵活办事,在当事人手续齐全和本人在场的情况下先办了证明,之后允许以合理证明方式补上。
无论如何,作为服务窗口,没考虑到特殊需求本就是自身过失,不能将麻烦转移给残疾人。
近年来,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挺受关注,某种程度上,对残疾人的“无障碍服务”也不能缺位。很多地方在这方面其实也有探索,如为盲人开通办证绿色通道,提供减证便民一条龙服务;如提供上门入户现场办证⋯⋯在此情形下,让盲人签字合格再办离婚,实在有些呆板了。
面向残疾人的公共服务,本就不应止于“没为难”,而应朝着“更方便”迈进。公共服务人员甘愿做盲人们的“眼睛”,让“无障碍服务”照拂残疾人,也绝不该是奢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