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 近年來,隨著城市發展及新農村建設的不斷加快,發生在農村征地拆遷領域的職務犯罪呈增多趨勢。2013年以來,北京市延慶縣檢察院共立查發生在該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18件19人,涉案金額500余萬元。該院分析發現,這類案件的犯罪人多為農村基層干部,他們相互勾結、合伙作案的現象突出。為了有效遏制此類犯罪,該院對發案原因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預防對策和建議。
犯罪原因
在主觀方面,犯罪人除了廉潔意識差、法律觀念淡薄外,大多存在僥幸心理。一些犯罪人認為征地拆遷是“大撈一把”的好機會,否則“過了這個村就沒有這個店了”。還有一些犯罪人認為自己只是基層干部,“天高皇帝遠”,而且征地補償涉及的人員、環節眾多,不一定就會被發現,因而伸出了貪婪之手。
除了上述主觀原因外,犯罪人之所以得逞,還有以下客觀因素:
相關財務管理制度不規范,存在諸多漏洞。
一是村賬托管不規范,鄉鎮干部監督流于形式。辦案人員分析發現,雖然由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負責村賬托管工作,但在實際操作中鄉鎮很少對村財務支出的情況進行跟蹤監督,使得監督流于形式。
二是“小金庫”的存在。一些村干部將補償資金套出后存在私設的“小金庫”里,方便的時候再占為己有。“小金庫”的設立能夠“有效”避免財務監管,為涉農職務犯罪提供了豐厚的土壤。
三是村賬公開力度不到位。由于財務賬目較為專業,且在財務公開中公開項目較為籠統,有的僅是“走個形式”,這就導致村民無法監督,一些村干部便伺機中飽私囊。
對專項資金的監督制約機制缺失。
一是在專項資金的申請、下撥過程中,對各個重要環節缺乏跟蹤監督,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是村財務專管員特立獨行,缺乏制約。各村一般單設一名財務專管員,監督乏力導致不懂財務的一些村干部被蒙在鼓里,對本村財務只能聽財務專管員一面之詞,從而引發個別財務專管員趁機貪污國家財產。
如該院查辦的某村財務專管員張某貪污案,張某將159.1萬元遷墳補償款以現金方式從鎮政府領出,將其中的62.8萬元用于實際發放、將56萬余元用于村集體支出后,對村支書和村主任謊稱僅剩下5867元,將另外39萬余元據為己有。
對策建議
打防并舉,增強基層干部、財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感
一是加大對該類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強化打擊震懾效果,絕不姑息遷就。
二是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教育與懲治相結合,打防并舉,有針對性地加強宣傳教育,結合典型案例為基層干部敲警鐘。
三是以黨校為基地,開設基層干部預防職務犯罪教育課程,采取定期學習、培訓、專題研討等形式,進行黨風廉政教育,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基層干部尤其是基層財務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
完善相關財務管理制度
一是要發揮鄉鎮一級黨委政府的重要作用。鄉鎮一級黨委政府要指導幫助村組建立規范的財務賬目,要對村級組織理順財務管理關系作出進一步更加明確的規定,切實防止村級財務管理混亂狀況。
二是要切斷補償款發放的中間環節。補償款的發放應統一由村委會幫助村民開設銀行賬戶,將村民應得的補償款直接打入補償賬戶中,減少補償款發放的中間環節,切斷貪污、職務侵占犯罪的源頭。
三是嚴格落實“村賬托管”制度。“村賬托管”制度的嚴格落實首先是要明確委托與受托雙方的權利義務,其次是明確該項制度的工作程序、細化操作流程和各個環節的責任,最后是建立定期報賬、票據審查處理、財務檔案管理、代理記賬責任等方面的制度。
強化對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
一是要把好拆遷組工作人員的審查關、聘用關,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教育、業務知識培訓和定期崗位內部輪換。
二是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嚴格把關拆遷補償工作各個環節。縣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轄區內的拆遷項目進行調查,定期進行檢查監督,設立專門的監督小組,加強對拆遷補償工作的跟蹤監督管理。
三是發揮審計部門的職能作用,將涉及農村征地拆遷補償的專項資金作為審計重點,對分配、管理、使用資金的部門和使用資金多的單位定期審計,加大審計力度。
四是引入社會監督。邀請村民代表參與和監督,對拆遷工作中的丈量、圖表繪制、登記造冊等決定補償金額的關鍵環節進行現場監督和簽字認可。
五是在重大項目中引入征地拆遷專職檢察官監督制。專職檢察官參與征地拆遷全過程,通過加強對房屋評估、資金支付等關鍵部位的監督,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檢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