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保護表演者權利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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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2012年6月,中國代表團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上簽署《視聽表演北京條約》。 資料圖片。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4日批准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

條約由序言和30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包括:規定了締約方可視具體情況規定針對“視聽錄製品中表演的出租權、廣播和以其他方式進行傳播的權利;規定了關於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相關義務;規定了締約方應當提供執法程序,以確保能夠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侵權,並遏制進一步侵權;規定了北京條約的簽署、生效和退出程序等。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閻曉宏在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批准這一條約有利於加強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與國際社會的合作,借鑒國際社會在視聽表演者保護領域的成功經驗;有利於完善中國的著作權法律制度,規範網絡環境下視聽表演者保護秩序,促進中國演出產業的發展。

閻曉宏說,條約最大的亮點是填補了視聽表演領域給予表演者全面保護的國際條約的空白,平衡了創作者、製片人、表演者等各環節的利益關係。

為了加強在數字環境中對表演者聲音和形象的全面保護,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2012年6月在北京召開的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上通過了該條約。此次外交會議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中國舉辦的第一個外交會議,北京條約則是第一個在中國締結,並以中國城市命名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條約。

截至目前,包括中國在內的72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簽署了《北京條約》,其中,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和博茨瓦納共和國已經正式批准條約,中國將成為第3個批准條約的國家。北京條約需要至少30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批准或加入後方能生效,中國批准該條約,對該條約早日生效將起到很大推動作用。

世界上第一部保護表演者權利的國際公約是1961年的《羅馬公約》,當時對表演進行攝錄主要是為了拍攝電影,由於擔心保護電影演員的表演者權會妨礙對影視作品的後續利用並影響影視產業的發展,《羅馬公約》將表演者權主要限定在對表演者聲音的保護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