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刊文:国外如何“管制”食用野生动物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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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3月2日消息,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食用野生动物进行了规制。那么,国外对食用野生动物又有哪些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呢?根据生态安全观考量立法

国外较少关注直接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而是将其作为渔猎法规、食品安全法规或者动物福利法规的一部分进行规制。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较少有吃野味的习惯;二是获取狩猎证需要通过动物保护伦理考试,狩猎野生动物后需要报备和检疫。

食用野生动物仅仅是引发接触野生动物危险源的一个行为,而避免这个危险源首先需要整体性立法。一些国家根据生态平衡观和生态文明观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法律主要是将动物保护法改为动物福利法,合理控制野生动物数量、避免对动物的残忍对待。通过控制野生动物的合理数量,动物种群之间获得合理的平衡,减少危险源对人群的暴露。如果动物之间的生态被打破,那么动物危险源之间的平衡也将被打破,所以需要法律规定人为措施进行野生动物数量的保护与控制。如果野生动物的处理不够文明,会增大接触野生动物危险源的机会,所以需要法律规定动物的文明处理,避免对动物的残忍行为。

再者是根据生态安全观全面避免危险性的野生动物接触行为,如喂养、打猎、生态游、遗弃有病或有伤的动物,并将这些规定汇编在一起公示,如美国纽约州便汇总了动物相关的所有规范。如此方便指引人们避免所有相关的危险源。

猎捕交易饲养持有均有规定

虽然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在表面上是自甘冒险的行为,但由于公共卫生风险的增加,特别是在食用没有猎捕、收购资质的野生动物,例如蝙蝠、果子狸、穿山甲时,其他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以及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安全将受到威胁,因此一些国家在对野生动物的猎捕、出售、饲养、收购以及食用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英国法律规定了违法猎捕、出售、饲养或持有、控制野生动物的罪行。对野生动物流通环节的管控能够保证一旦发生感染问题,主管部门能够快速、精确地定位病原体。同时英国有特殊的刑事行为禁令制度,如果法官认为某一行为高概率地会导致惊扰社会等后果,可以发布禁令,违反即构成犯罪。这可以用来针对食用有较大风险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爱尔兰野生动物法规定,任何餐食经营者不得从无证野生动物交易者处购买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合法购买者也应留存记录。违法者根据初犯、再犯或三次以上违反,处以相应罚款。虽然此处只针对餐饮提供者的行为,而未直接针对食用行为,但是这些允许交易的野生动物都需要经过登记与检疫程序,在前端降低食用野生动物的安全隐患。该法还规定,部长可以出台规章,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禁止或控制某一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买卖。

美国规定,接受、获取或购买任何以违反美国法律的方式进行获取、占有、运输或售卖的野生动物,每次处10000美元以下的民事处罚。此处不仅打击购买行为,而且打击无偿接受和获取的行为。例如纽约州禁止无证获取、运输、占有、参与交易秃鹰。对于美国的规定,可以将购买并食用的行为解释为购买,将无偿食用的行为解释为接受或获取。加州《渔猎法典》规定,任何人为了个人利益而非法获取、占有、购买、交换鱼、鸟、哺乳动物、爬行动物、两栖动物或其一部分的,初次处罚为5000至4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1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再犯者判处10000至5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处1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

配套措施行政手段要跟上

“管制”食用野生动物,还需要细致立法以及完善配套措施。对于在白名单之内的野生动物或者在黑名单之外的野生动物,在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上,要注重通过细致立法来协调行政手段和教育措施。

欧盟2004年出台相关条例,要求对猎物及其内脏进行检查。当然为了维护某些打猎传统,可以给猎人提供培训,由猎人在现场进行初步检查确认无异常和危害即可。欧盟各成员国可以要求更为严格的措施对具体风险进行考虑。

苏格兰2012年的立法报告给出了关于详细培训标准的建议,即使是提供少量猎物也须遵守,还强调了各部门协调安全标准的重要性。

食用野生动物和打猎等历史文化、休闲等商业利益纠缠在一起,需要统筹考虑卫生法、动物法和食品法等规范。意大利的研究认为,交易、取出内脏、剥皮时的不恰当的处理程序,以及不正确地处理来自动物的废物都会导致风险。因此,不论野生动物的最终用途为何,都应该一视同仁,由屠宰场作为处理中心,并由官方兽医检视屠宰场员工的工作。

(原题为《国外如何“管制”食用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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