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部门联合发文解决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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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联合发文解决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供图。 摄

中新网乌鲁木齐1月29日电(记者 王小军) 29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联合发文解决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要求。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财政厅、新疆卫生健康委员会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陈红燕介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据了解,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新的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