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下又一监管细则出炉。
8月7日,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和解在化解行政资源与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及时补偿投资者损失、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证监会起草形成了《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中调整了行政和解申请的期间、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以及行政和解的启动程序等内容。
此前,行政和解申请为正式立案之日起满3个月(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受3个月限制)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征求意见稿》改为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调查法律文书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
在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方面,新规拟不再对案件类型作特别限定,同时完善适用和解程序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其中,积极条件调整为案件已经过必要的调查程序,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案件事实难以完全明确;法律适用难以完全明确;当事人已经或者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采取行政和解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恢复市场秩序的其他情形。
消极条件调整为以下几个方面:被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得和解;对于惯犯、累犯等不得和解;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申请和解的,不适用和解程序。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证监会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不适用和解程序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还删除了证监会不得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和解建议的规定,进一步要求应当在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和解。而在证监会无正当理由单方不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的,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
值得一提的是,诚信惩戒的内容也被加入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当行政相对人存在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和解协议、提供的行政和解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