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

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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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工作,为不断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在广泛调研和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本《通知》。《通知》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统筹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是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提升产品总体质量的重要工作规定,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体系,激发产品创新的市场活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通知》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原保监会《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我会审批。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三、《通知》对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作了哪些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各银保监局贴近一线、熟悉市场的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通知》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并由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分别负责:一是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二是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三是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四、《通知》印发后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通知》规定,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通知》印发后,银保监会产品监管职责主要向“谋方向、定制度、管重点”转变,银保监局产品监管职责向具体执行制度规定和属地监管转变。这有利于更好地统筹产品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的产品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