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首例高空抛物罪宣判:从5层阳台抛11块木板,被告人获缓刑**
新京报讯(记者 吴淋姝)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王某某先后将11块木板从5层阳台扔下,砸在楼下人行步道上。3月17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王某某一审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据通州法院介绍,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北京市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判处刑罚的案件。
“嫌麻烦”抛下总重约9.3公斤的11块木板
3月17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
据法院介绍,去年9月27日10时30分,王某某从小区楼下垃圾桶里捡到一床头柜搬至家中,到家后发现床头柜损坏无法使用,因“嫌麻烦”不想再运下楼,王某某先后将11块木板(总重约9.3公斤)从其租住房屋的5层阳台抛向楼下小区居民进出必经的人行步道上,所幸当时并无人员经过。后小区物业安全队长发现并报警,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将物品抛掷到人行步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犯罪记录,并考虑到本案其他具体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通州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一审以高空抛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木板11块。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主审法官:高空抛物是高度危险性行为
本案审判法官李中华告诉新京报记者,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效防控高空抛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中华提到,当前高空抛物犯罪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贪图方便型,当家中有损坏的家居用品时嫌搬到楼下费事,便贪图方便从楼上将物品抛掷到楼下;另一种是斗气泄愤型,因吵架斗气情绪失控,便不管不顾将居室内的物品从楼上扔到楼下。
“高空抛物是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李中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