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属于战略投资者吗?证监会发文界定战投标准,A股再融资引战乱象将终结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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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中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一系列乱象将遭终结。

3月2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简称《监管问答》),对近期市场热议的再融资项目中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作出了详细界定,并一并对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的决策程序、信披要求作出了明确。

明确战略投资者定义

今年2月18日,被称作“再融资新规”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落地,激发了市场热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30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披露或修订了再融资预案。一系列新政中,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为战略投资者,进而锁定发行价的发行模式最令市场振奋。

按照再融资新规,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折,锁定期18个月且不受减持规则制约。另外定价基准日也可以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在如此便捷的发行方式下,关于“战略投资者”如何界定更引发了市场热议。在一众定增项目中,不乏以机构投资人、大股东及关联方为战略投资者的情况,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公私募基金也纷纷披上战略投资者的“外衣”。

对于这一乱象,此次下发的《监管要求》明确,《实施细则》第七条所称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此外,战略投资者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我们也在学习中,不过按照此次证监会对战略投资者的界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保险、券商,甚至此前争议比较大的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都不能作为战略投资者了”。国内某大型券商投行业务相关负责人称。

对于上市公司“引战”的决策程序,《监管要求》中也进行了明确,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在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还应当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合作的具体情况及效果。

并未放松再融资监管要求

在重新界定“战略投资者”的同时,证监会方面还就日前发布的再融资新规再次进行了阐释。表示,此次再融资制度的修改“并不是放松了再融资的监管要求”,目的还是在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精简优化再融资发行条件,落实以信息技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优质上市公司也可以在再融资制度修订后便捷融资,大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证监会还重申称,将压严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机构等市场主体,严格止“明股实债”等造法造规行为,加大处为度,显著提升违法违规,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悉,证监会还将进一步制定配套加强日常监管的办法,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严厉打击各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持续优化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