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人士:歷史判例說明仲裁庭對南海仲裁案無管轄權

新華社

text

【亞太日報訊】(記者顏昊)香港法律界人士認為,從海牙仲裁庭歷史上類似案件的裁決結果看,荷蘭海牙仲裁庭對菲律賓南海仲裁案沒有管轄權,菲方提出單方面仲裁更像是政治目的的“法律戰”。

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書記處6月29日稱,仲裁庭將於7月12日公佈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的實體問題裁決結果。

香港獨立非盈利法律團體亞太國際法學院主席、香港資深大律師馮華健2日表示,從仲裁庭類似的歷史判例分析,仲裁庭對此次涉及領土爭端的菲律賓南海仲裁案沒有管轄權。仲裁庭堅持己見並還將進行實體問題裁決,恐將對國際公法秩序造成嚴重破壞。

亞太國際法學院6月初向海牙仲裁庭遞交“法庭之友”意見書,從管轄權和可訴性兩個方面質疑仲裁庭做出的對菲方訴求有管轄權的裁定。在管轄權問題上,意見書分析了2010年毛裏求斯就查戈斯群島爭議單方面提起仲裁案的歷史判例,質疑仲裁庭對菲律賓南海仲裁的管轄權。

意見書分析認為,在查戈斯群島仲裁案中,仲裁庭必須考慮雙方爭議的主體部分是否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的解釋和適用,毛裏求斯對英國的指控是否涉及領土主權問題。

而在查戈斯群島仲裁案中,仲裁庭最終以多數意見裁決,對於毛裏求斯訴求的認定涉及到島嶼歸屬權的問題,因為是島嶼的主權產生了相應的海洋權益,而這顯然超出了《公約》的管轄範圍。因此,仲裁庭拒絕受理可能對群島領土主權作出裁定的訴訟請求。即對毛裏求斯主張英國不是有關海域的“沿岸國”、無權劃設海洋保護區的訴求沒有管轄權。

馮華健認為,菲律賓在仲裁案中提出的15項訴求,試圖用割裂主權的方式單純關注《公約》第121條(關於島礁地位)和第13條(關於低潮高地)的規定,無視《公約》關於海洋權利的一系列規定,這顯然是錯誤和違背《公約》本意的。

除了歷史案例可以作參考外,馮華健認為,南海問題糾纏著複雜的歷史和政治問題。如果不對近150年來的檔案資料和方方面面的問題進行整體的、深入的研究,根本無法得出公正合理的結論,也無法為爭端雙方所接受。

“法庭之友”意見書認為,在缺乏充分的宏觀共識作為前提的情況下,仲裁庭根本無力扮演南海有關爭議適當裁判人的角色。在缺乏共識和適當裁判人的情況下,任何單方面提出的所謂符合國際標準的訴求都相當於一種“法律戰”。菲律賓提出的仲裁案更像為了政治目的而炮製的“法律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