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永沛
近来,有本叫《阳光失去了玻璃窗》的书很火,作者署名是“小冰”。据称,它是“人类史上首部人工智能灵思诗集”。其中有一首诗叫《你不过是伤心的假梦》:
从梦里的云,只有秋天的太阳,曾经在这世界,我想起你不过是伤心的假梦。在梦里的云,只因他已不及柔媚的风雨,我是太阳独立的地底,我已指着你在渺茫的天空里。
从法律上看,“小冰”的这些文字作品是从无限的可能中产生的,满足成为作品的原创性标准。但这仅仅是表象,仔细读一下你会发现,这些所谓的诗仅仅是文字组合而已,虽然不能说拙劣,但也可以说平庸,甚至毫无意义。
机器自身生成的内容,难以产生打动人心的力量,既不能涌现“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那样的激情,也不能激发人类的爱恨情仇。
此外,在这本诗集中,除了一首《美丽而且美丽的太阳》外,还有一首《美丽而且美丽的人》。某种程度上,这已经表现出了自我的“抄袭”。深入分析下去,机器的“创作”,大体只是逻辑的排列组合,本质上就是代码。这些诗,不是作品,顶多可以算作“数据库”。
看到这里,你可能要问:“小冰”是谁?
微软全球执行副总裁沈向洋在该书推荐序中介绍,“小冰”已经具有智商和情商,似乎可以视为作者。但是,这会产生更多的问题。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作者。自然人成为作者,是基本的原则;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自然人之延伸和拟制。所以,仅从主体上看,纯粹机器产生的内容,就不能成为作品。
机器人是机器,而不是人,只有人类创造出来的内容才是作品,所以因为主体不适格,这些“诗”也就不是作品,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你可能还要往下追问:机器人就永远不能拥有权利吗?
事实上,人工智能和网络世界的发展使知识产权法面临重大变革,很多东西已逐渐不能适用传统的方式解决。从环境生态伦理学的新道德观到整容的普遍性,都在颠覆现有的价值观。西方的权利概念,到了该深刻反思的时候了。
如果“小冰”对其文字作品拥有著作权,按照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小冰将拥有著作人身权(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和著作财产权(复制、演绎、传播等)。
如果作品的著作权被侵犯了,如何行使权利?
如果著作的人身权由机器人的所有人或控制人代为行使,财产权由机器人的所有人或控制人拥有、行使,则人与机器人之间是代理关系吗?
人是机器人的代理人吗?
机器人有委托人类的权利吗?
如果都没有,这样的权利是否为一纸空文?
小冰会死吗?
如果它不会死,这些诗的保护期是否就是永远的了?
机器人的“死”是什么意思?
是否要重新定义人类?
至于权利,如果由机器人的所有人或控制人行使或者代为行使,这与由机器人的所有人或控制人拥有著作权有什么区别呢?
细细想来,这些都涉及人类心灵和大脑中最隐秘的部分,带有情感的涨落、意义的坚守。由此,人工智能提出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还多很多,这促使人类要更多地反思自己以及现在赖以存在的制度,不能再以有限的世界观来看待无限的未来图景了。
换一种思路来看,如果对“小冰”的著作有市场需求,且划定权利边界的成本又低,则赋权是可行的。一般认为,要把权利配置给行使权利最有效率的一方。
所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由“小冰”的所有者或控制者享有权利是有效率的。即使小冰生产的“产品”不是作品,也可以作为一种民事权益来进行保护。
毕竟,“小冰”的所有者设计、影响、赋予了“小冰”自我学习能力,这也是需要成本的。法律与技术的互动演化,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巨大动力。技术是底层的,法律要回应技术的挑战,完成法律自身的进化。
著作权制度本身是一种激励机制,为的是让作者生产更多更好的作品,增进人类的公共领域,促进精神福祉。但如果机器人能创作出真正丰富的作品,则作品的供给就将是无限的。
索尼巴黎计算机科学实验室开发的“深度巴赫”创作出2503首与巴赫风格高度相近的作品,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在绘画领域,也有不少类似的应用。不存在稀缺性,也就不存在特殊价值。
由此,著作权的激励机制,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可著作权法的消亡是人类所需要的吗?
作者刘永沛,为上海交通大学娱乐与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 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