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尤其对于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出现,更带来关于刑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做出修正,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进行调整,从原来规定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
肖胜方代表认为,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现代化、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义务教育的广泛普及,现代未成年人的心智已比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未成年人更加成熟。鉴于目前犯罪日渐低龄化,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如今,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普遍出现早熟现象。十三周岁的少年基本已经就读初中,具备相当的辨识力和自控力,已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肖胜方解释说,“一方面,受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的影响,当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获得丰富的知识,了解新鲜事物。但同时也会接收到负面信息,影响其心理发育。其后果是,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凸显,主观恶性变大,在一定程度上危害社会稳定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降低到十三周岁,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也可以对未成年人起到法律示警和威慑作用,帮助他们树立守法意识,抵制违法犯罪。”肖胜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