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人士: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基本法一部分 符合香港法治精神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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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對於香港有反對派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影響香港司法獨立”的說法,香港法律界人士回應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是基本法規定的,符合香港的法治精神。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法理原則十分重視立法原意,對之後的類似爭議都提供了明確指引。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7日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明確了“依法宣誓”的具體含義,規定了不依法宣誓的各種表現形式及其後果,並明確了監誓人的權力和責任。

香港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委員何建宗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是基本法規定的,你可以因為種種原因不喜歡,但不能說是“破壞法治”。至於司法獨立,只要法官可以用其自由意志在他的職責範圍內判案就是司法獨立,他的判決會不會被上級法院或者人大釋法推翻,跟是否獨立沒有關係。

何建宗表示,即使終審法院未有提請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仍有權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此次兩位候任議員的行徑已經觸及“一國兩制”的底線,如果容許鼓吹“港獨”的人進入立法機關,並利用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力公開宣揚“港獨”,那種情況將更危險。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會長陳曼琪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香港憲制秩序及法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香港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迅速釋法,能夠避免香港長期陷入憲制、政治和社會的不穩定,符合國家利益,也符合香港法治精神。

香港法律交流基金會主席劉嘉華表示,要理解此次人大常委會釋法,就需要全面了解“一國兩制”的構思和背景。“一國兩制”是在承認“一國”的前提下,可以有兩種制度並存,而“高度自治”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享有的高度自治,但並不是“獨立”或“完全自治”。

他說,既然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也是香港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也只是解釋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針對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而對相關條款所作的解釋,因此絕對沒有損害香港法庭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當我們強調法治精神時,我們必須明白及接受釋法是香港基本法和法治體系的一部分。

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法理原則十分重視立法原意,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中已經很清楚說明瞭何謂“依法宣誓”和“效忠”,內容十分細緻,規範的不止宣誓者所讀出的誓詞,其舉止、衣著、道具、忠誠度等都包括在內。

她還表示,根據國家憲法第六十七條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其憲制權力不需建基於任何條件。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新界西議員何君堯則表示,此次釋法清楚解釋了目前宣誓規格和形式,及厘清法定權力,即監視人可視乎宣誓人的言行作出判決。倘對方不符合標準,即可宣佈有關人等失去議員資格,及無權再宣誓,相信這對日後法庭上出現類似的爭議及案件都提供了明確指引。

香港資深評論員、法學博士宋小莊表示,堅決阻止“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機關,是中央堅定不移的原則,也是中央和特區政府共同的憲制責任,不屬於特區依法“高度自治”的事務。既然目前圍繞對宣誓規定的理解有爭議性,中央有權也有責通過直接釋法解決這個問題,這符合香港法治的原則精神和香港普通法的司法傳統。

他指出,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此前已經有四次釋法,採取了主動釋法、行政長官報告中央政府轉請釋法、經終審法庭提請釋法等不同的釋法程式。不論採用何種程式,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都構成香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全國包括香港特區都要遵守。

宋小莊表示,如果沒有釋法,正在進行中的司法復核就可能出現失誤,而鼓吹“港獨”的宣誓風波將無法在短期內解決。如果申請人勝訴,被申請人就會上訴,直至終審庭,這個過程頗為漫長,被申請人是否會喪失議員資格,具有不確定性。如果申請人敗訴,則立法會主席將為被申請人再宣誓,立法會將成為宣揚“港獨”的舞臺。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前釋法,維護法治,尤其必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