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及七起典型案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在会上介绍, 此次出台的《执行意见》分为6大部分,共22条,对于查封、财产变价、和解及破产重整等制度、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执行意见》中明确,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等。
其中,要求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冻结,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另外,还允许被执行人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自行变卖股票。
孟祥表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时价格是公开明确的、交易对象是不确定的,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时,债务人能够积极寻找股票的最高点卖出,对于双方当事人权益保障是非常有利的。“这需要人民法院事先把债务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予以冻结,防止债务人变卖股票后将价款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存在超标的冻结风险等问题,《执行意见》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规定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被质押,且质权人非本案的保全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对质押股票进行冻结时,应按照《执行意见》第7条第一种情形的计算方式冻结相应数量的股票,并提前冻结债务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不得对资金账户进行整体冻结等。
孟祥表示,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尽可能减少对二级市场带来不必要的影响,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近年来,人民法院利用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对打击“老赖”发挥了重要作用。
何东宁指出,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这两项措施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方面,随着这两项制度功能越来越强大,对被执行人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由于这两项制度实行的时间不是很长,一些工作机制也在日益完善,特别是在精细化、精准化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规范”。
《执行意见》中规定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消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起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执行意见》第17条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如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执行意见》罗列了三类不采取惩戒措施的情形,其中包括,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意见》明确,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表示,人民法院适用这两个措施时应该坚持“严格依法、审慎适用”,避免因扩大适用、随意适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按照《意见》规定,不是所有案件都给宽限期。这个宽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来确定,相当于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威慑并督促他主动履行。这个宽限期的目的和考虑,就是让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自动履行义务,如果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了义务,我们也就不再对他进行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了。
何东宁强调,“应当准许”是有条件的。“第一,必须由被限制消费的人提出申请。第二,提供有效证据。第三,要书面承诺。对于虚假提供证据或者违背承诺从事消费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严肃惩处,并对其再次申请,不再予以准许”。
此次,最高法经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研究,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孟祥介绍,《意见》从十个方面详述了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求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执行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推动设立“律师志愿服务岗”“律师调解工作室”等。同时,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分配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参与分配申请,依法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
孟祥强调,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依然是执行工作的主线。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也要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