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解讀:國外如何規定“熔斷機制”?

新華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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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這兩天“熔斷機制”在國內大热,股民都知道中國股市有10%的漲跌停板制度,目的是防止價格過度波動和投機行為的大量出現。其實,“熔斷機制”是更為國際證券市場廣泛使用的限制性工具,其字面意思可象征為當過量電流通過時保險絲自動熔斷以保護電器不受損傷。

據新華國際報道,9月7日晚間,上交所、深交所和中金所發布征求意見稿,擬在保留現有個股漲跌幅制度前提下,引入指數熔斷機制,總體安排是:當滬深300指數日內漲跌幅達到一定閾值時,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可轉債、可分離債、股票期權等股票相關品種暫停交易,中金所的所有股指期貨合約暫停交易,暫停交易時間結束後,視情況恢複交易或直接收盤。

從三大交易所發布的公告來看,擬實行的中國版“熔斷機制”與原有漲跌停板制度最主要的區別有兩點,一是作用對象不同,熔斷機制以跨市場指數的滬深300指數作為基准指數,觸發熔斷閾值時整個大盤將暫停交易,而漲跌停板制度則僅針對個股表現;二是限制措施不同,單只股票主要限制漲跌幅度,在此區間內股票仍可交易,而熔斷機制則是一刀切,在暫停時間內所有交易都將停止。

目前官方發布的公告還是征求意見稿,截止日期為9月21日,在最終規定落地前,我們看看其他國家都是怎麼規定“熔斷機制”的。

放眼全球,熔斷機制早已有之,美國、法國、韓國、日本、芬蘭、澳大利亞等國都有觸發熔斷的限制。但限制幅度不盡相同,菲律賓規定的漲跌幅限制為40%,而韓國、新加坡等國的限制則在10%。具體規定方面,“熔斷機制”主要分為“熔而斷”和“熔而不斷”兩大類,“熔而斷”是指漲跌幅觸發熔斷閾值後的一段時間內停止交易;“熔而不斷”則是在觸發熔斷閾值後仍允許交易,但報價限制在熔斷點之內。

熔斷機制起源於美國,1982年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對標普500指數期貨合約實行過日交易價格為3%的漲跌幅限制,但不久即被廢止,直到1987年股災之後人們才真正認識到價格限制制度的重要性。1988年紐約證券交易所與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開始實行“熔斷機制”,目前的規定是在每季度開始,紐交所根據前月標普500指數平均值設定7%、13%和20%三個等級的具體熔斷閾值,當7%和13%的跌幅發生時,會有為期15分鐘的暫停交易時間,當跌幅觸發20%時,交易將暫停直至休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除規定針對標普500指數下跌的觸發機制外,還特針對個股設有熔斷機制,當某只股票的交易價格在五分鐘內漲跌幅超過10%,則需暫停交易。

熔斷機制好處多多,一方面,熔斷機制有利於穩定市場情緒,防範投資者的過度反應;另一方面,相較於對個股的限制,對證券市場的整體性波動限制更平衡了小散戶和大莊家的力量。此次熔斷機制的推出,也是我們不斷完善證券市場管理制度的表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