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閻民帶著88歲的父親1943年至1945年間被擄往日本當勞工時被虐待的材料,連同其它21名同時期中國勞工倖存者和家屬來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日本政府和加害企業的訴狀。
這是他們第二次來到這裡,今年3月初,他們曾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過相同訴訟,但後者以訴訟文件不充分為由,未予受理訴訟。
而本次重回故地,是由於3月24日下午,勞工倖存者和家屬來到位於石家莊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後,經過了一個多小時的接待,對方最後告知他們可到有屬地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訴狀。
“除了起訴加害企業,我們還將日本政府作為聯合被告。2014年曾代表“重慶大轟炸受害者起訴過日本政府的律師潘國平說。
二戰期間,近4萬名中國勞工被強擄到日本做體力活,期間,6000多名中國勞工死在日本,僥倖回國的也是疾病纏身。
自1995年起,中國勞工在日本法院陸續提起14件訟案,要求日本政府及企業向倖存者或家屬道歉及賠款,但這些案件全部以敗訴告終。日本方面的主要法律依據是:訴訟時效已過、個人已放棄戰爭賠償請求權、“國家無答責等。
當中國在日起訴之路頻頻受阻之後,勞工倖存者和家屬試圖在國內尋求正義。
今年3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二戰期間被強擄至日本的中國勞工和遺屬訴日本焦炭工業株式會社(原三井礦山株式會社)和三菱綜合材料株式會社(原三菱礦業株式會社)一案,成為國內立案的首例。
但在潘國平看來,自己案子的不同之處在於堅持將日本政府一併起訴,這會讓地方法院感到為難。
“遇到起訴國家的案件,法院往往不予立案。潘國平說。
此外,中國已經簽署但並未批准《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2005年9月14日,中國簽署了《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公約在肯定國家豁免作為一般原則的同時作出了對國家豁免加以限制的具體規定。
“批准了以後,我們就可以受理以外國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為被告的案件了。當然將日本政府去掉,可能法院會受理起訴,但考慮到這個案子的社會效應和教育意義,我們堅持原來的起訴。潘國平說。
這一說法得到了勞工倖存者及家屬的支持。閻民的父親閻子珍1926年出生,1943年被日本憲兵隊抓捕後關進“三井公司萬田碳礦華工工僚,除日常勞動外,受盡折磨,身上傷疤17處,1945年後回國。而與閻子珍同時被抓到日本的勞工共4000多人,僅1700多人活著回國。
“我的父親一直想要一個說法或者道歉,並不看重經濟上的補償。同時,我們覺得這個案子對下一代很有教育意義,因此一定要把日本政府作為起訴方。哪怕不被立案,但社會效應是最重要的。閻民說。
今年兩會期間,有政協委員建議全國人大立法支持民間對日訴訟。
“由於中國的法律並未有關於戰爭賠償方面的規定,所以,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訴訟只能選擇到日本法院起訴,敗訴在所難免。同時在國內起訴也面臨同樣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全國政協委員雷世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