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断路’”:“硬核防疫”也需依法而行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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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专题会议强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会上强调的这一点,其实很有针对性。这些天来,部分地方尤其是有些村镇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可谓是“严防死守”,村子的大喇叭里连续播放着“不走亲戚不串门”的要求,“带病回乡不孝儿郎”等硬核条幅也走红网络。此外,不少村子采取了“封村”措施,在村口安排专人值守,设置“禁止通行”的标牌;更有甚者,一些村派出挖掘机挖断村口道路,强行进行物理防御。

疫情就是命令。我国农村目前的医疗水平与城市相去甚远,抵抗疫情的能力偏弱,在这种背景下,采用那些铁板防御式办法来抵抗疫情,其实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这点应得到社会理解。

但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防疫工作仍要坚守法律的准绳。非常之时当行非常之事,但不可行非法之举。切断道路并非切断疫情的必要途径,却有可能自乱阵脚,影响防疫物资、医疗支援的通行,因小而失大。再说,倘若村中有临盆的产妇、或者突发疾病的老人,道路切断了,又该如何寻求救助?

▲河北某村堵路封村。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就是即便在极端情况下也能够保障秩序的稳定和民众的最大利益,自我封闭、以邻为壑看似架势十足,其实是削弱了抗风险能力。这其中有诸多误区,需要澄清:

误区1:武汉“封”上了,我们有权“封村”。

武汉作为此次新冠病毒传染的源头地区,在研判疫情的传播情况后,听取专家建议,慎重地提议关闭离汉通道,自1月23日起,武汉市与湖北省其他地市相继做出交通限行措施。这也是特殊情况下的非常态做法,也遵循了某种“比例原则”——跟本地疫情蔓延情况“相称”。

而对于农村而言,要想“封村”其实也就必须“非必须不可为”,而不是由村干部或村民自发决定。

误区2:景区都关闭了,我们有权“封村”。

为了避免人群聚集,全国多地已经取消春节娱乐活动、关闭景区,停止大型集会。这些是地方政府为了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重要紧急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

然而,行政村与景区、集市、影剧院等场所性质不同,前者是村民的基本生活单位,后者只是人们生活中的一个方面。申言之,封锁村落对人们带来的影响远远大于关闭某个景区,当然也不是一句话的事。

误区3:基于村民自治,我们有权“封村”。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村民自治的前提是“依法自治”。如果村规民约、村民的自治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所谓的“自治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关于做出“封村”决定的村规民约或村委会通知、通告等,均需要接受上位法的审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已经对封锁疫区、关闭场所作出了明确规定,村民自治应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误区4:为了村民安全,我们有权“封村”。

这是目的与手段的问题。“为了本村村民的安全”是目的,采取“封村”、断路等措施是为了实现该目的的手段。目的和手段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即限制权利的手段应当与所追求的目的相均衡。

国家卫健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中明确区分了“社区未发现病例”“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传播疫情”这三种等级的社区疫情,只有进入到第三种疫情时才涉及封锁社区和村落的问题。在当前,对返乡、流动人员(尤其是武汉返乡人员)开展居家隔离,对病人和疑似病例进行诊断治疗,许多村落完全能够防控疫情,而不必用影响更为严重的“封村”、断路措施。

其实,早在2003年非典疫情时期,就曾经发生过封路、挖断路的问题,当时中央也明确表态坚决制止这种反应过激、涉嫌违法的行为。

封锁,作为一种应急行为,如同一剂猛药,既不能频繁使用,也不能长期使用。“封村”与断路,不仅无法有助于整个城市乃至全国的防治工作,更会严重影响民众的正常生活、合理出行、生活物资以及重点医药物资的运输。基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必须依法进行,不可图简单省事,直接“封村”、断路了事。

□陈伟(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