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产妇因想剖腹产被拒绝而跳楼身亡的事件陷入罗生门,对于事件责任医院和家属方面都各执一词。9月6日凌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再次发出申明,公布了事发当日医院的监控视频截图。
三张视频截图中分别显示,产妇在8月31日18点9分14秒第一次向其家属下跪,18点16分15秒第二次向其家属下跪,19点20分37秒产妇第二次自行走出分娩中心与其家属交谈。
对于最新的视频监控证据,家属方面还没有予以回应。界面新闻一直在尝试联系家属一方,但是电话始终未能接通。
据华商报报道,8月31日20时左右,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一名孕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9月3日,榆林市第一医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关于产妇马XX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说明》,称该产妇由于疼痛,多次与家人商量剖腹产,家属坚持顺产;医院方面建议剖腹产,但家属仍坚持顺产。随后待产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抢救无效身亡。
随后家属也发布声明予以回应。死者丈夫延先生对医院发布的申明表示不认可,他称:“妻子出来喊疼两次,我都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在9月6日凌晨发布的声明中,医院除了公布监控图像截图力证产妇确曾两次向其家属下跪,并对“医护人员是否存在监护失位”和“医院窗户为何无防护设施”两点疑问进行回应。
根据院方回应,该产妇系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在待产室内医院也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一般产妇顺产产程长达数小时,中途多数会起身在分娩中心外与家属谈话或散步助产。
医院称,事发时待产室内共有5名产妇,当班助产士在产房接新生儿,二线助产士在待产室内巡查各产妇产程进展;该产妇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与家属沟通,因此其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时,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对于医院医院窗户为何无防护设施的疑问?根据《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七章第四款明确:“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医院称,事发窗台高1.13米,符合建筑安全规范,无意外坠楼可能。公安部门也已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排除他杀,产妇系跳楼自杀。
附:榆林市第一医院关于8.31产妇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再次说明
2017年8月31日,我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产妇马XX跳楼身亡。事件发生后,我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事件调查组,固定证据并开展死因鉴定与善后处置工作,先后三次与死者家属召开沟通会,表达哀悼与慰问之意,通报调查进展及初步结论。针对网络谣言,我院于9月3日发布《有关情况说明》,同时主动接受媒体采访监督。为进一步澄清事实、还原事件真相,现就有关情况及大众关注的事件疑点再次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产妇马XX,女,26岁,身份证号6127XXXXXXXXXX3325,绥德县吉镇镇张家峰村人。产妇于2017年8月30日15:34,以“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之主诉入院。初步诊断:1.头胎41+1周孕待产;2.巨大儿?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因胎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顶径99mm,一般足月胎儿双顶径不大于90mm),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阴道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
2017年08月31日上午10时许,产妇进入待产室。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二、善后过程
8月31日晚,我院第一时间封存产妇病历、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
9月1日上午,我院成立院内调查组,要求相关当事人全力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并指定专人负责安抚家属情绪、了解诉求。
9月2日上午,我院与患者家属进行座谈,解答患者家属对患者跳楼的原因与诊疗过程的疑问。
9月3日上午9时,绥德县公安局负责人来院召开警、院、家属三方座谈会,通报产妇跳楼身亡的初步调查结论,建议产妇家属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异议。
三、事件主要争议点释疑
(一)产妇死因?
公安部门已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排除他杀,产妇系跳楼自杀。
(二)究竟是谁拒绝剖宫产?
1.产妇夫妇在产前签署《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签字、按指纹确认顺产意愿;
2.《护理记录单》记载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记录;
3.监控视频中产妇与家属沟通被拒绝。
(三)为何必须家属签字?
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四)医护人员是否存在监护失位?
1.产妇系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在待产室内医院也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
2.一般产妇顺产产程长达数小时,中途多数会起身在分娩中心外与家属谈话或散步助产;
3.事发时待产室内共有5名产妇,当班助产士在产房接新生儿,二线助产士在待产室内巡查各产妇产程进展;
4.该产妇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与家属沟通,因此其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时,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五)医院窗户为何无防护设施?
1.事发窗台高1.13米,符合建筑安全规范,无意外坠楼可能;
2.《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七章第四款明确:“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无论因为何种原因,此事件都是任何人不愿意看到的悲剧,我院始终对产妇的不幸离世深表哀悼与同情。
愿尘埃早定,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特此说明
榆林市第一医院
2017年9月5日
(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