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旅遊法》:景點調價需提前半年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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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三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該法律規定,今後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提前六個月公布,而且門票是否該漲還須舉行聽証會論証。

旅遊法分為10章,共112條,包括總則、旅遊者、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糾紛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旅游法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尹中卿用“三十年磨一劍,描述旅游法的立法過程。

他表示,1982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就著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旅游法曾列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於我國旅游業剛剛發展起來,各個方面對旅游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旅游立法一直沒有提上正式議程。

法律規定,國家發展旅遊事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聚焦點是權益保護,最大的亮點是規範“零負團費和景區門票。

旅游法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証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証其必要性、可行性。旅游法還規定,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針對屢禁不絕的“零負團費旅游,旅游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法律規定,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遊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旅遊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劃,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遊服務。

法律還規定,國務院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