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報紙上曾看到過一篇關於一個三年級小學生作文獲獎的文章。這篇作文的題目是《雖然只是1日元》,說的是這位9歲的小學生揀到1日元交到員警叔叔後,員警叔叔如何認真對待,記錄登記,小學生如何受到感動的故事。
1日元的幣值不過人民幣7分錢,就是在今天的中國已早不是“我在馬路邊揀到1分錢把它交給員警叔叔手裏邊的年代,可是在日本還會有把小孩子揀到1日元“當回事兒的員警叔叔。在這篇文章中,我們讀到的是社會(或者說大人們)對孩子純淨心靈的呵護。
上面的事例實屬罕見,不能說有代表性,因為1日元在大街上不會有人理睬的,在自動販賣機上買一聽可樂還要120日元呢。但是,在日本經常能讀到有關撿到鉅款或者收到不明鉅款上交員警的報導。
去年6月,一家廢棄混凝土處理公司的一名59歲男性職員在被粉碎的混凝土中發現了大量現金,數了數有4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28萬元),上交了員警署。前年4月,一名垃圾回收業者在一只作為不可燃垃圾棄掉的鍋中發現了用包裝紙包裹的10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70萬元),上交了員警署。在早些時候的報導中,有在垃圾處理場撿到3380萬日元上交的,有在廢報紙堆中發現2800萬日元上交的……當然,還有在自家報箱中發現上千萬日元、上百萬日元來路不明的鉅款上交的。
我曾問過一位很熟悉的日本朋友,一般日本人撿到多少錢不上交或者說懶得上交,因為相關手續還是比較麻煩的。他說大概1萬日元以下吧。不正當來路(包括撿到的)的錢多了,私自瞞下是需要承受巨大心裏壓力的,冒觸犯法律的風險的。“北海道員警網頁上有一“高額拾得物件保管狀況一覽,某一年的3月到5月共有25筆金額在10萬日元至50萬日元的現金被撿到交到了當地員警署。
日本遺失物法規定,撿到的物品上交後,員警保管兩個星期加六個月,如果在這期間沒有找到遺失者(失主),物品歸拾得者。如果拾得者在7日內上交,可從遺失者那裏得到相當於遺失物價值5%至20%的謝禮,但是在7日後上交就喪失了得到謝禮和在找不到失主時得到遺失物的權利。如果拾得者昧下遺失物,將以“遺失物私吞罪論處。
這法已頒佈了100多年。依法上交拾得物,依法獲得相應回報,最終因無人認領而得到拾得物也有法可依。
2007年12月,日本修改了遺失物法,遺失物的保管期從6個月縮短為3個月,因為上交員警的遺失物年年增加,2006年達到1222萬件(比前一年增加約70萬件),這給員警尋找失主以及相應處理帶來巨大工作量。像雨傘等不值錢的遺失物員警保管兩個星期就可以處理掉了。
就是很少的錢(一萬日元以下)你撿到了昧下,有時也會面臨大麻煩的,當你想到會有人告發你或恰巧被員警撞見,你心裏也會惴惴不安的。就有這麼貪小便宜的倒楣人。
2008年1月4日,一位名叫永瀨的24歲消防隊員因在歌廳撿到了一個他人丟的錢包沒有上交而被員警逮捕。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2007年11月17日晚7點15分左右,一名學生在歌廳的前臺丟了一個內裝有6500日元(約450元人民幣)的錢包,隨後與朋友一同來歌廳的永瀨拾起後揣入了自己的衣兜。
幾百塊錢事雖“小,但對這位當年4月剛剛被錄用的公務員恐怕要造成終身影響。
日本相關法律很繁縟,如果購物找錢找多了,並且你當時注意到了而沒有退還,這可能會構成“欺詐罪;如果你事後注意到了並且沒有退還,這可能會構成“遺失物私吞罪。
或許規矩的日本人對相關法律也不知道得那麼詳盡,但碰到事情知道該怎樣做,這大概就是“素質。
編者按 : **亞太日報特約新華社駐韓國首席記者、前東京分社社長冮冶(圖),撰寫獨家專欄“舊聞新讀:日本鏡像(點擊閱讀)
。回味其前後長達13年旅居東京的工作和生活** 。
作者簡介:冮冶新華社高級記者
畢業於北京外國語大學,長期從事對日報道及國際新聞報導,曾三次作為新華社記者常駐東京。
歷任新華社國際部亞太新聞編輯室主任、新華社北美總分社(紐約)中文編輯室終審發稿人、國際部發稿中心編委、東京分社社長。
現為新華社首爾分社首席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