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疫情隔离期间突发心梗去世,算工伤吗?浙江宁波奉化区人社区给出的答案是:算。
据报道,奉化区某公司为尽快有序推进复工,安排隔离设施,对外地召回职工进行隔离。公司食堂后勤工作人员袁某某2月2日接到返回公司的通知后,于2月8日乘坐飞机回奉,后由公司安排在公司职工隔离区隔离待上岗。2月11日,袁某某在隔离区房间内突发疾病,12日14时因脑梗塞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奉化区人社局迅速响应,认定其工伤。这也是宁波市首份隔离期工伤认定书。
当事员工在2月12日死亡,当地人社部门2月20日就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企业,这办事效率值得认可。而更值得认可的,是涉事人社部门正确理解隔离期间的劳动关系、正确适用法律的态度。
针对劳动者与工作有关的因病死亡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的,视同工伤。
在平时的正常状态中,很多地方人社部门会将这条规定作为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严格掌握认定标准。如果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岗位要素缺失或不符合要求,大概率会被拒绝。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很多用人单位实行了弹性工作制,允许员工居家办公、灵活工作,不少员工还被采取了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这样一来,劳动方式、劳动关系便进入了相对特殊的状态,与之对应的劳动保护也应进入特殊状态。这其中,人社部门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工伤认定要件的理解和把握,也宜随“疫”应变,适应劳动方式、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实际上,人社部早在1月24日就发出通知,要求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这其实就是对处于治疗期、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作状态的明确认定,也为各级人社部门处理与此有关的工伤认定,提供了可供参照的操作依据。
回到本案,事实很清晰,袁某某的返岗和隔离都是公司安排的,在隔离期间也处于工作状态,他的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认定适用的情形——这里面,也需要根据现实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界定灵活把握。当地人社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快速作出工伤认定,于情合理,于法有据。
“隔离猝死”算工伤,给出了劳动保护的标准答案,值得各地人社部门借鉴,套用流行语就是“抄作业”。疫情当前,作为经济基础范畴内的劳动关系、劳动状态发生了改变,出现了新的模式,作为上层建筑范畴的劳动保护、工伤认定也得改变和适应。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疫情防控的大局,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李英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