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添一笔9.78亿债务逾期!最高院再审通知或给百亿诉讼缠身的安信信托带来转机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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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晓云

10月8日晚间,*ST安信(600816.SH,下称安信信托)公告称,前期,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向中国银行申请借款,截至目前中国银行提供的借款本金中9.78亿元已经处于逾期状态。作为增信措施,公司取得上述借款时已将所持有的部分金融企业股权质押给中国银行,截至6月30日,上述质押资产账面价值为11.19亿元。同时,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高天国先生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日的另一则诉讼公告显示,安信信托近期新增3宗案件尚在审理中,案件金额共11.04亿元,涉及的原告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宗案件一审已撤诉,已撤诉案件的金额 83.87万元;4宗案件已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中提及了最高院有关两宗案件的再审受理通知。

安信信托公告称,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宗案件的二审判决情况(公告 编号为临 2020-022 号,案号为(2019)豫 01 民初 1554 号、(2019)豫 01 民初 1555号)。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述两宗案件再审受理的通知,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 5362 号、(2020)最高法民申 5363 号。

“一般而言,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而最高院发再审受理是很有寓意的,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一位律师向界面新闻记者介绍。

此外,安信信托公告称,前期披露了涉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一审判决情况(公告编号为 临 2020-047 号,案号为(2019)冀 05 民初 120 号)及涉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一审判决情况(公告编号为临 2020-048 号,案号为(2020)云 01 民初 302 号)。上述两宗案件公司已提起上诉。

目前,安信信托诉讼缠身,其中不少涉及保底承诺等问题,仅2020年以来安信信托新增诉讼涉资就有近百亿。另据安信信托2019年年报披露,截至2019年末,安信信托作为被告涉诉案件64宗,涉诉金额173.57亿元。其中,有28宗涉及提供保底承诺的问题,涉诉本金105.39亿元。

对于兜底函是否有效,业界颇为关注,监管也有多次表态。

7月16日,银保监会信托部副主任唐炜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当前银保监会正配合地方政府推动安信和川信两家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积极进行当中。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对待所有信托当事人,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唐炜同时强调称,类似于安信信托和四川信托这样的公司是个案,属于单体机构风险和局部风险,不会影响整个信托的稳健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唐炜提到,银保监会对于兜底函监管态度是非常明确的,这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违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职的基本要求。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明确提出,以任何形式的保底、刚兑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未来,银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两方面工作:一是加大打击违规提供兜底函的行为,一旦查实信托公司有类似违规行为,一定严惩不贷,同时,金融机构投资信托产品时,如果接受兜底函也违背审慎经营原则,也应该给予惩处;二是继续加大投资者教育,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希望都深化对信托法人关系以及信托产品特征的认识。信托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信托受益人在受托人履职尽职的情况下,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来获得信托收益的,所以担保、兜底、刚兑承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的。

从安信信托爆发风险以来,信托保底刚兑的法律风向也出现明显变化。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其中第七部分“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第92条明确“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据界面新闻了解,前期机构投资者一般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从已判决的结果来看,原告的诉讼请求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安信信托作出的担保、兜底、刚兑承诺都获得了当地法院支持。那么,此次最高院发布两宗案件再审受理通知会给百亿诉讼缠身的安信信托会带来转机吗?

另据知情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透露,在最高院的协调下,之后有关安信信托的诉讼将会统一转到上海金融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