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方案已完成:以家庭征缴 教育费用纳入抵扣

亚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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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瞭解到,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為目標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正在大力推進中,其基本思路已經敲定,長期來看將分四步走,包括合併部分稅目、完善稅前扣除、適時引入家庭支出申報制度、優化稅率結構等。目前,稅前抵扣正在加緊研究中。在酌情調整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的基礎上,先將部分勞動所得合併為綜合所得,將子女教育和職業教育納入專項附加扣除,並加快建立和健全個人收入和財產資訊系統。

“個稅改革30年,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也提了20年,進展一直很緩慢,相關配套也沒有完善,比如銀行資訊等很多方面都有欠缺,需要做的工作還有很多。”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稅計征需要建立完善的個人資訊平臺,真正實行恐怕需要3到5年時間。而這些工作又都是稅改的前提和基礎。

不過,個稅改革方案在財政部內部已經完成,方向也早就在中央文件中規定了,隨著上報時間的日益臨近,改革也正式進入倒計時。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

方案已經完成,何時落地在於改革的決心。

記者瞭解到,個稅改革方案已經完成,預計最快2016年上半年上報,下半年會選擇部分方案實施。

“個稅改革的方向很明確,就是分類和綜合相結合,儘管綜合個稅制度還需要很多配套,涉及資訊管理制度的完善等難點,但這些問題並不是不能解決的,隨著改革的推進,個稅的技術條件將得到保障。”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表示。

據瞭解,我國現行的個稅制度是一種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即對納稅人的各項收入進行分類,採取“分別徵收、各個清繳”的征管方式取得個稅收入。這種個稅制度一方面在客觀上造成了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繳稅較多,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繳稅較少的問題。另一方面對個稅的所有納稅人實行“一刀切”,而不考慮納稅人家庭負擔的輕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時,對個稅扣除標準缺乏動態管理,沒有與物價指數、平均工資水準的上升實行掛鉤。

而在一些個稅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一般採取的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除了對個人不同收入來源採取相應的分類外,還採用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將其全年的收入納入計稅範圍。

“個人所得稅綜合稅制從2007年以來已經做了鋪墊,比如說年收入12萬元是要做綜合申報。綜合各方面的情況看,2020年之前個人所得稅綜合稅一定會成為現實,只是說綜合範圍有多大,僅僅從工薪所得擴展到勞務所得,把所有的收入納入綜合所得,這有一點迴旋餘地,但是開徵,由分類轉向綜合是可以實施的。”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高培勇表示。

以家庭征繳

此次個稅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合併部分稅目,是將工薪所得、勞務報酬、稿酬等經常性、連續性勞動所得等,合併為“綜合所得”;其他財產性所得以及臨時性、偶然性所得仍作為“分類所得”。這同時為稅前扣除做出了鋪墊。

就一般規律來說,納入綜合的種類越多,調節收入分配就越有力度,但同時征管運行成本也會越高。就中國此次改革而言,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承包經營、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都有可能納入綜合徵收範圍。

“公司經營者,其所得稅計算,要扣除掉日常的費用開支、固定資產的折舊,而務工人員要開展工作,一樣會有各種損耗等‘成本’,但它卻被算作純收入用於計稅。”浙江省政協委員宗馥莉說,這些“成本”實際上應該扣除後計算。

目前針對某些特殊領域,中國的個稅改革已在進行有益的嘗試。去年5月,財政部發佈通知稱,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稅收系主任朱為群表示,將子女教育及職業教育納入專項抵稅這是國外的大趨勢。按照國外經驗來看,一般規定是家庭有一個孩子或兩個孩子,個人所得稅扣除的定額是不一樣的。同時職業教育,比如參加考試的考試費、培訓費等,也在個稅裡確定了一個扣除額。

2012年3月,一份由國家發改委起草的報告就鄭重提出了以家庭為個稅徵收主體,個人所得稅按照綜合徵收,以此降低賦稅。實際上,以家庭為個稅徵收主體的制度,按照勞務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偶然所得進行分類徵稅,不僅比抬高免征額更趨合理,也能讓中產階層利用稅收扣除優惠政策來實現合理避稅。比如適時引入家庭支出申報制度,即在保持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基礎上,進一步允許夫妻聯合申報家庭贍養老人、子女教育、住房按揭貸款利息等相關支出,並在夫妻之間分攤扣除或由一方扣除,夫妻雙方分別納稅。

最後則是優化稅率結構,即以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結構為基礎,適度調整邊際稅率,合理確定綜合所得適用稅率。

建立資訊系統

不過,在抵扣措施之前,更重要的配套措施還待完善。

“從合併稅目到費用扣除,從家庭申報再到稅率調整,其實是一環扣一環、連續性的。”朱為群表示。

儘管之前在實施個人年收入12萬元以上須自行申報的政策時,相關部門已經進行了不少資訊採集工作,但仍有很多方面都有欠缺,比如銀行資訊等。

新稅制的建立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支援來運作,對於個人所得稅改革,個人收入流和支出項目、成本設定都是需要得到資訊,才能去徵稅的。改革方案和征管措施需要相輔相成,制度完美、征管跟不上,制度就沒法運行。

目前來看,個人收入和財產的範圍比較大,具有多樣性特點,納入登記範圍的只是小部分。比如汽車、商品房以及職工的工薪收入等這些顯性的,已經納入登記範圍,但其他很多隱性收入和財產並沒有被納入。財政部稅政司所得稅處早在2015年就已經開始著手個人收入和財產資訊系統的建設工作,但推進的進度並不樂觀。“財政部門對於個人收入和財產資訊系統的建立是謹慎的,畢竟此前房產登記系統的推進例子在那兒擺著。”相關財稅人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