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与医保账户结合更进一步,上海向全行业放开医保账户专属商业健康险销售。
1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上海市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之前9家人身险公司试点基础上,再次放宽范围。上海具有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经营资质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可经营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
2017年,上海市便推出职工可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近两年试点多家公司反映效果并不明显,但多数公司看好商业保险与医保账户的连接,以及由此带动的更大的商业健康险业务量。
具体而言,经营上述险种保险公司需满足以下七个方面:
保险公司经营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所属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所属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50%;(二)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在上海经营健康保险业务连续五年以上;(四)具备功能完善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能与上海市人身险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和数据传输,并确保信息安全;(五)具有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上海市政府认可的商业健康保险专属产品;(六)具备完善的业务、财务管理规定,配备适应业务需要的服务队伍;(七)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或上海银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此之外,《办法》还规定,拟开展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上海银保监局报送开展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报告。报告应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拟开展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提前完成系统改造,并经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验收通过。
上海银保监局将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保险公司名单。
《上海市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