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部7月31日通过官网发布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正式公布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清晰界定,并明确具体处理措施。
与科技活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其实并不少。但《规定》专门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厘清边界、明确处理措施,还是首次。这可看作是进一步规范科技活动,净化科研创新风气的一种制度补充。
包括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等在内的科技活动参与主体的行为表现,是科研创新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每个参与者都知道自己的行为边界在哪里、受到怎样的约束,才能有效规避一些侥幸心理,真正彻底压缩“走捷径”“打擦边球”的空间,科研创新生态也才能更清朗。
比如,在科技活动的申报、评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或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都被明确为典型的违规行为。这一点,其实早就是社会共识,相关违规现象也时有曝光。但在缺乏明确的制度界定的情况下,“打招呼”等现象有沦为“潜规则”之虞。它往往包裹在“人情世故”的惯性之中,实际则损害正常的科研创新风气,成为学术不公、圈子文化的注脚。
事实上,去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也指出,要防止和反对科研领域的“圈子”文化,破除各种利益纽带和人身依附关系。抵制各种人情评审,在科技项目、奖励、人才计划和院士增选等各种评审活动中不得“打招呼”“走关系”。
这次《规定》细化到对所有科技活动中的“人情”操作说不,范围更大,要求更严格,为彻底清除一些由来已久的“人情风”“圈子风”提供了更具体的制度支撑。
另外,如对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规定》明确违反回避制度要求,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意见等,都属于违规;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等。
与此同时,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也给出了相对统一、明晰的处理尺度和刚性约束。如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具体处理措施,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要移交有关机关处理。说到底,这是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亮明了有违必罚的零容忍态度。
规范科技活动,对违背科研创新规律、伤害科技创新生态的违规行为说不,是涵养正派的科研创新风气的必由之路。而在当前背景下,《规定》出台,更不无“应景”意味。众所周知,随着国际局势变化,当前我国科技创新面临着新挑战,自主创新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更为突显,也自然对科技创新生态,以及科技活动参与者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以完善的制度预防和惩治科技活动违规行为,正逢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