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中院一审宣判特大贩毒案 3人被判死刑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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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中院法官向被告人宣读一审判决 何骏怡 摄

中新网宜昌1月8日电 (石志宏 董晓斌)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对潘某等20名被告人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公开宣判,3人被判处死刑。

2016年以来,潘某、陈某商议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牟利,后陈某兵加入。三人利用潘某甲提供的制毒方法,先后从武汉等地购买7.2吨苯乙腈及配套的原料和烧瓶、烧杯等制毒工具,组织人员制造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用于制毒的场所(资料图) 当阳警方 供图 摄

潘某、陈某兵、陈某三名被告人先后组织上述人员在湖北省汉川市、仙桃市的11处制毒地点制造甲基苯丙胺9批次共计476千克予以贩卖,获取大量毒资。

为了掩人耳目,他们专门选择本身带有难闻味道的场所,用来掩饰制毒产生的气味。在制毒时设专人在场地附近盯梢,发现有陌生人靠近,便上前盘查或是驱赶。

2018年9月18日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燕受潘某指使,将毒品犯罪所得人民币297.48万元予以转移藏匿。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陈某兵等人应当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等12人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伟、杨某浩等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燕应当以窝藏、转移毒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潘某、陈某兵、陈某死刑;判处潘某甲、胡某等9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张某飞、张某方无期徒刑;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