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编纂的,与侵权责任法相比,结构进行了调整,内容有了新的增加,特别是对侵权责任的性质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变,通过立法的传承和发展,形成了新的面貌,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实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紧跟时代发展;制定新的侵权责任规范,回应社会提出的需求;修改不当的侵权责任规则;救济权利损害,保障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自由。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编纂的,与侵权责任法相比,结构进行了调整,内容有了新的增加,特别是对侵权责任的性质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变,通过立法的传承和发展,形成了新的面貌,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对侵权责任基本属性的改变
2009年,我国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该法是在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单独规定,并在其中详细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单独制定的民法单行法。这一立法背离了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立法传统,改变了侵权责任之债的性质,使侵权责任脱离债法而归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经历多年的立法发展,最终发现这种立法方法并不妥当,不仅民事责任统一规定的做法不当,而且否定侵权责任之债的属性亦属不当。
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全面的改变。
首先,民法典总则编将侵权责任回归债法,在“民事权利”一章,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确认侵权行为是产生债的原因,确认民事责任之债的性质,而在“民事责任”一章,只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不再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
其次,民法典分则各编虽然将侵权责任编独立于合同编之外,但是在总则编上述规定的指导下,一是,将“造成损害”增加规定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改变了侵权责任法为了兼顾八种侵权责任方式而在第6条第1款和第7条中删除损害要件,淡化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功能的做法,在第1165条和第1166条规定,无论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须具备损害要件,确定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是侵权损害赔偿;二是,将第二章的章名直接规定为“损害赔偿”,全面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突出了侵权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之债的属性,突出了侵权法就是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属性。
再次,民法典通过其他各编规定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和违反债的二次请求权等做法,厘清民事权利保护方法体系的固有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体系和两种请求权的界限与不同功能,确定侵权请求权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方法之一,与固有请求权一道,构成民事权利保护方法的体系,共同保护民事权利。
最后,民法典通过固有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的二次请求权例外),侵权请求权须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确定侵权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不登记的动产返还财产请求权,对应损害赔偿、恢复原状和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方式,形成侵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完整体系。
通过上述方法,民法典实现了侵权责任向债法的回归。尽管债法的基本内容规定在合同编中,侵权责任编规定在最后一编,在距离上有所区隔,但是,合同编与侵权责任编一道,构成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债法体系,实现了编纂民法典的初衷,确认民事责任为侵权之债的属性,建立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体系。
这一改变的最大价值,不仅在理论上分清了民事权利保护的侵权请求权与固有请求权的界限,在实践上也确定了适用侵权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与适用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等固有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的具体方法,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对侵权责任具体规则的完善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责任具体规则的完善,是通过三个方法进行的。
第一,补充和完善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第一章和第二章规定的是侵权责任一般性规则。第一章规定侵权责任“一般规则”,一是概括列举侵权责任保护范围,使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扩展至所有的民事权益;二是完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增加规定损害要件;三是调整免责事由体系,规定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为新的免责事由。第二章扩大赔偿责任范围,调整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等规则。第一章和第二章进行了上述修改和完善后,使我国侵权责任一般性规则的体系更加完善,对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制裁侵权行为、阻吓侵权行为,具有更重要的价值。
第二,增加新的侵权责任类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分则性规定中增加了很多新的侵权责任类型。一方面,是补充新的侵权责任类型,在“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章增加了委托监护损害责任、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增加了挂靠机动车损害责任和未经允许驾驶他人的机动车损害责任,还增加规定了好意同乘即搭顺风车造成损害的规则。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特殊侵权责任规则,在有关的侵权责任类型中增加新的类型,例如,在网络侵权责任中增加了反通知规则;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损害责任中,增加了没有依照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确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患者隐私权责任中,增加规定侵害患者个人信息的责任;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中增加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物品的损害责任;在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中增加规定滚落、坠落的行为方式;在林木折断损害责任中增加规定林木倾倒或者果实坠落损害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通过规定这些新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丰富了我国侵权法的类型化程度,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第三,修改、完善具体侵权责任类型的具体规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修改侵权责任类型的具体规则上,增加规定了很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则。一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不仅完善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还特别规定了反通知规则,使网络侵权责任规则臻于完善;二是对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进行了全面改造,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侦查查清加害人,确定其责任,物业管理人应当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确实不能查清真正加害人的才适用补偿责任,且合理配置追偿权,避免了单纯规定给予补偿的不公平的“连坐”后果,实现了民法的公平和正义。第1198条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责任将经营者列为责任主体,扩大了安全保障的范围。第1206条增加规定产品责任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费用。第1218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改为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第1232条增加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核损害责任中,第1237条将“因战争等情形”的免责事由改为“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第1246条将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绝对责任改为可以减轻责任的无过错责任等。这些规则,实现了侵权责任规则的科学化和完善化,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够得到更周密的保护。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完善
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鲜明中国特色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就是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经过编纂,完成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使我国侵权责任法更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为21世纪最新的民法规范,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突出中国立法司法的实践经验
在立法方法上,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基本特点是一般化立法,即在立法中规定侵权行为,是在一般条款规定一般侵权行为要件,按照该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确认侵权责任。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方法除了是判例法之外,在侵权法中没有侵权行为一般规定,只是确认不同的侵权责任类型,按照侵权类型的构成要件确认侵权责任。这两种立法方法各有千秋,都具有特别的优势。在制定侵权责任法之前,我提出了制定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指导思想是: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吸纳我国立法司法经验,主张中国的侵权法实现一般化和类型化结合、大陆法系特点与英美法系特点并举,构建以中国立法、司法经验为基础的新型侵权法。侵权责任法实现了这样的立法思想,使其既有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和一般性规则,又有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类型化规定,形成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侵权法特点相融合的立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一步发扬这样的立法方法,总结侵权责任法十年司法实践经验,对侵权责任规则进行整合,使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更加完善和实用,侵权责任类型更加丰富、具体,既不同于大陆法系侵权法,也不同于英美法系侵权法,成为融合大陆法系侵权法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特点,将其优势集于一身,具有中国立法、司法经验的新型侵权责任法,在世界范围内独具特色,体现了中国侵权法的鲜明特点。
2.紧跟时代发展,突出时代特色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21世纪的最新侵权法,应当紧跟时代发展,回应时代进步给侵权法提出的要求,反映时代的特征。21世纪以来的20年,是科技迅猛发展的20年,出现了以往所没有的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紧跟时代发展,突出新时代侵权责任法的新特点。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侵权责任,体现的就是网络发达情形下的侵权责任规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针对互联网等网络侵权行为的新特点,规定了第1194条至第1197条四个条文,对网络侵权责任规则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确定正确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既能够保护个人权利,又能够保障表达自由,维护网络活动秩序,满足了当今时代网络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要求。在个人信息保护中,不仅将个人信息纳入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而且在具体条文中确定对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规则,并针对医疗领域中存在比较严重的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专门在医疗损害责任保护患者权益的规则中,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义务及侵害患者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通过这些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使自己站在时代的前列,反映时代的需求,展示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时代风貌。
3.制定新的侵权责任规范,回应社会提出的需求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实践给侵权法提出了很多新要求,需要侵权法给予回应,以对应新型侵权行为。立法机关研究新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侵权行为,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制定相关责任规范,解决这些社会实际问题。例如,当前出现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需求,是解决环境和生态的保护问题,而侵权责任法对此规定比较简单。针对社会的实际需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环境污染责任”一章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同时修改和增加新的条文,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则明确,增加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增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修复责任,以及公益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具体损失和费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有新的需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针对大量农村居民进城务工未成年子女留守农村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了委托监护损害责任规则,满足了农村未成年子女造成损害,其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不明对规则的需要。通过这些侵权责任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提出了具体的权利保护方法,回应了社会需要。
4.正视存在问题,修改不当的侵权责任规则
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立法者正视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规则的问题,采取具体措施予以完善。例如,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实存在问题,各界强烈要求进行改进。立法者正确处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与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单纯的“连坐式”补偿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特别强调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范,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等机关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义务,将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规则的适用降到最小的可能性,并赋予承担了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查清责任人后享有追偿权,纠正所谓“连坐”的消极后果。在不动产倒塌损害责任中,侵权责任法第86条只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过于绝对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的但书规则,将绝对责任改变为过错推定责任,更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5.救济权利损害,保障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自由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既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来实现,也通过赋予民事主体以行为自由来实现。在保护民事主体自由方面,就是对正确行使权利的行为予以保护,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免责事由规定不足,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保护不够充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作为免责事由,并且强调“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使民法典总则编、侵权责任编、人格权编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形成完整的体系,使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得到更好的保障。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绝对责任条款,不得免除或者减轻责任,过于苛刻,限制了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自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46条改变了这一规则,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平衡了行为自由与侵权责任承担之间的利益关系。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杨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