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面帶口罩的示威者撬起人行道上的磚塊襲擊他人。圖/星島日報
【亞太日報訊】香港部分示威者近年多蒙面或戴口罩試圖逃避刑責,近日多名立法會議員提出參考外國引入“禁蒙面法”。政府及警方官員未有正面回應,強調現時依法對示威者進行截停搜查。
據大公網報道,在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16日就旺角暴亂召開的特別會議上,行政會議成員、經民聯議員林健鋒表示,包括德國、法國、丹麥、美國、俄羅斯等歐美國家,都有法律規定禁止示威者蒙面參加遊行,以圖掩蓋身份,違者會判處監禁,該黨促請政府立刻及認真研究就“禁蒙面法”立法,保障社會安寧,方便警察執法,懲治不負責任的暴力行徑,立法會亦已經收到市民來信,要求儘快立法禁止蒙面行為。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形容,以往遊行示威人士是光明正大,但後來戴上面具口罩,是處心積慮掩飾身份以逃避刑責。警務處行動處處長劉業成亦表示,激進分子戴上口罩是處心積慮作出違法行為,警方按照現時法律賦予的權力,對可疑人士可以截停搜查識別身份,兩人未有正面回應是否支持立法。
香港《星島日報》18日發表社論稱,在犯法者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以及保護其他和平示威人士、警員和新聞工作者安全的大原則下,政府宜參考西方民主國家的這類法例,堵塞讓暴徒蒙面行凶的漏洞。
社論稱,近期示威已出現暴力化趨勢,訂立《禁蒙面法》有迫切性,但在推出時機和策略上,都要有周詳部署,以免欲速不達。
社論稱,歐美多國的大規模示威,往往夾雜了一些暴力分子,乘機搗亂,砸爛商店和公共設施,並且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和石塊,故意挑動警方以武力鎮壓。暴徒往往戴上面罩掩飾身份,故德國、西班牙、奧地利、加拿大及美國部分州,都有立法禁止公衆集會遊行示威人士掩蓋面部或掩飾身份。西班牙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三萬歐羅(約26萬港元),加拿大更可判囚10年。
社論指出,近年香港出現使用暴力破壞秩序的情況。早在2011年,已經有人戴著“V煞”面具衝擊立法會議員出缺補選機制谘詢會,強行撬開科學館玻璃門,推跌保安,闖進會場令谘詢會被逼“腰斬”。結果被檢控的搗亂分子,全都是當日沒有戴面具者,“V煞”蒙面人至今逍遙法外。
社論稱,初時,這類蒙面搗亂的人數不多,占領運動期間不少示威者戴口罩是爲阻隔催淚氣體,但是,此後愈來愈多戴頭套和口罩示威者進行暴力破壞及衝擊警方,年初一旺角是一個大爆發,激進分子爲掩飾身份逃避法律制裁,甚至以武力阻止電視台攝影師拍攝。
社論指,禁止在示威行動中掩飾身份,那些本來欲訴諸暴力的激進分子,就多了一重被人認出、拘控、入獄的顧慮,這樣可以對暴力行爲産生阻嚇作用,有利降低暴動可能,同時有助保障示威和平進行,符合港人珍視的和平示威文化,也是對和平示威者的保障,免卷進暴力衝突,同時也保障警員和新聞工作者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