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被驳回,大连银行原行长王劲平受贿超791万获刑9年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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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晓云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大连银行原行长王劲平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下发驳回申诉通知书。

该通知书显示,陈云英因原审被告人王劲平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刑初467号刑事判决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刑终450号刑事裁定,以“认定王劲平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及其在担任大连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期间的职责的证据不足;原判认定的部分受贿事实不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数额认定有误,少认定了王劲平的合法收入,多计了来源不明的收入;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根据裁判文书,陈云英为大通证券公司退休职员,被控与王劲平共同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337818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王劲平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审计报告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王劲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791521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至于陈云英提出的申诉理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不予采纳或不予支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向本院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界面新闻记者查阅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王劲平与陈云英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辽02刑终450号)发现,一审判定中,被告人王劲平于2000年至2015年担任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变更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大连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主持大连银行全面工作、审批发放贷款及主管协调全市金融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大连毅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7915215元。其中,被告人陈云英与王劲平共同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337818元。此外,王劲平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共计折合404.49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王劲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已缴纳)。二、王劲平受贿所得财务和来源不明财产依法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劲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